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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与私募为何被投资基金拒之门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22日 10:2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因何被排除在投资基金立法之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还没有真正的实践产物,相关基金管理人也比较欠缺,其监管上还需要各主管部门的协调,这几点是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没有涉及这一领域的原因。”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何小峰教授7月16日这样告诉记者。

  何小峰认为,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其运作程序应该首先向社会集资上市,然后由相关的专业管理公司管理去投资实业,但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产业投资基金还没有成功的先例,目前还是一项空白。

  同时,产业投资的管理隶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但集资上市又归属于中国证监会,此外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上还要涉及信托等行业,因此“谁来管”是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的又一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的责任也很难明确,而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实业,其监管的难度也要大于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其基金管理人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仅仅靠诚实勤勉是远不够的,从投资一个项目到另一个项目,跨行业的特点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中国在这方面的人才是非常紧缺的。

  “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特点、风格、操作和监管等各方面出入比较大,二者分别对待有利于各自的发展。”银河证券资深基金研究人士胡立峰告诉记者。

  胡立峰认为,对产业投资的规范将来另外形成专门条例,这并不是一件坏事,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也会更加广阔。而证券投资基金正日益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其筹资和投资行为亟待出台法律规范。在剔除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容后,原来的《投资基金法》变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指向更明确,内容更简单,容易得到各方认同,缩短出台时间。

  此次没能与产业投资基金一起被“摆上桌面”的,还有一直受到业内关注的私募基金。

  对于私募基金的无法“转正”,何小峰认为,已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的私募基金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有合理的一面,但在目前业内和管理层对其“解剖”还不清晰的情况下,直接监管的效果不如“暂不管”,等到私募基金自由发展到成熟的程度,再去立法来规范它也不迟。

  胡立峰则认为,私募基金并不像某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可怕,因为私募基金实际上是委托双方一种协议的产物,它不会对其他投资人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立法首先应该是应该保护“公募基金”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私募基金此次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涉及内容之列也是正确的。

  《国际金融报》(2002年07月22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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