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照登
我于今年2月份以每股15元多的价位买入某公司股票6万股,我是比较看好该公司的,谁知5月份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分局在春节前就已进驻该公司进行调查,公告见报后公司股价在两周内下跌了4元之多,也给我的投资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我想请问,像这种重大信息不及时向投资者公告的,公司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而由这种信息披露不
及时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深圳 蔡先生
律师建议
为了能清楚地回答蔡先生的问题,本律师将他的问题分解成以下3个问题,并逐一进行解答。
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同时,该条对哪些属于“重大事件”进行了列举说明,共列举了十种情况,“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未被列入其中,但是,条款在列举了十种情况后,增加了第十一种情况,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由此可见,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分局立案调查的事实,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该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的上述规定。
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证券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在我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未规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将我国目前阶段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民事法律赔偿案件局限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即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因此,如果仅就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很大的难度。
但是,假如公司存在其他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分局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蔡先生可以要求公司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
如何要求赔偿
蔡先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1、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院的受案范围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即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同时,案件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蔡先生只有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3、诉讼时效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4、管辖法院
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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