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自庆 刘坤,本报记者 刘大颖
这是一起罕见的股民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纠纷案。来自东北黑龙江大庆市的股民李大强(化名),在南京大鹏证券有限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将巨额资金打进账户,购买股票。去年11月29日,李大强发现账户上的资金被人提取,股票被:盗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3万余元。在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李大强一纸诉状将证券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法院。昨天,法院判证券公司败诉。那么法院是如何来判定这起少见的股票交易纠纷案的呢?此案对证券公司及股民又有哪些警示意义?
李大强的女儿在南京,去年4月9日李大强在大鹏证券公司开设了资金及股票账户、双方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后,李大强就陆续将巨款资金打进账户,并申购了1家上市公司的巨额股票。截至去年11月9日,李大强的资金账户共有交易资金226,453.24元;股票账户中共有价值230,446.40元的同类别股票。去年11月29日,在东北的李大强通过对股市的分析研究,看准了几只前景不错的新股,准备“吃”下一些。他拨通了南京大鹏证券公司的委托电话,正准备申购新股时,一个使他始料不及的信息让他震惊得瘫倒在沙发上———资金账户的余额仅剩下4064元,巨额现金不翼而飞了。随后,李大强赶到南京。经核对打印出的客户对账单,李大强惊得目瞪口呆,不仅资金账户上的巨额资金“飞”了,而且从11月15日起,他的股票连续被他人盗卖。11月16日,被盗卖的股票资金加上资金账户上原有的交易资金,共有43万元被他人盗取。
经查看证券公司的取款凭条,李大强发现该取款单上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在证券账户户名一栏及提取资金流水凭条上的客户签名,李大强发现并非自己的笔迹,该凭条也未经证券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名。李大强认为证券公司失职致使本人的股票、资金被他人盗卖、提取。在向证券公司讨说法不成的无奈之下,李大强依据上述理由,一纸诉状将大鹏证券公司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
大鹏证券公司辩称:本案争议的股票是正常交易中被卖出的。原告在开户资料中确认客户权限为:自助、申请、柜台交易三种方式,其中自助交易又必须通过客户的密码输入才能完成。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由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被告在原告取款时对其身份证、证券账户履行了核对义务,并与原告本人办理了大额取款的预约手续。原告本人在提取43万元巨款时,是以自助方式正确输入密码,并在取款凭条和流水单上签字确认。原告资金被盗取只能是在密码被本人泄露后发生,其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及质证,围绕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一丝不苟的审理。第一个焦点是,原告股票账户上的股票被卖出应该是谁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11月15日所涉及的13笔股票交易均是通过自助方式卖出,但是这种自助方式是通过设定私人密码,并通过一定的交易程序完成的。原告本人应当承担使用私人密码造成交易损失的责任。而这种责任仅指股票交易,并不代表提现。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原告资金账户上43万元交易资金被提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对交易资金享有掌握、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有义务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的安全。司法鉴定证明取款单上的签名不是原告亲笔所写。同时,在提取款过程中,被告方违反取款操作及审查批准程序,其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虽然被告一再强调原告泄露密码的责任,但是在任何证券公司中开户的投资者,不可能只凭密码就可以提取资金账户上的现金。密码的泄露也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资金被提取的结果发生。证券公司必须在取款人同时具有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卡,经与原告提供的预留印鉴、密码、身份证相核对,再由本人签名才可办理取款。只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足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这一特别注意义务更多的责任在于证券公司一方。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大鹏证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人民币43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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