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朝晖 福建工商时报记者林翊
本拟于6月26日在厦门中院开庭审理的3位股民状告ST九洲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出人意料地被阻隔。由于作为被告的3名九洲原董事称至今未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厦门中院于当日决定,暂时驳回原告起诉,该案延期审理。据有关人士透露,可能要至少半年后,此案才有望再次开庭。6月26日当天,大量中央及各地传媒记者云集厦门,出乎厦门官方的
意料之外,但延期开庭的决定也同样令各路记者大吃一惊。
九洲一案备受关注
ST九洲在4月17日退市后,被3位股民告上法庭,此案因从立案到开庭的时间之短、涉及被告数量之多、股民起诉金额之高而引起各方极大关注。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起诉九洲的3位股民,分别来自北京、武汉、福州,其中北京的股民,聘请北京的律师作代理,且早已在北京立案,其余两位股民则委托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物所的林辉、王建徽为代理律师。据王建徽律师介绍,方圆统一接手的两个案件于4月26日正式立案,厦门中院对此非常重视,决定6月26日开庭合并审理。能在两个月的准备期后开庭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虚假信息的披露涉及上市公司、承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则相关机构和责任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起诉金额达50多万元的福州股民和其他两位股民都认为,既然股民享有这个权利,就应该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于是九洲成为第一被告,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是第二被告,九洲的原董事和中国证监会处罚的3名注册会计师是共同被告,两位法人和16位自然人,本案共计有18名被告。
意外搁浅令人费解
据悉,有关九洲的虚假陈述和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事实,在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已相当明确清楚,符合1.15通知中前置程序的规定,正是基于这点,原告才有诉讼权。但让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始料不及的是,3位九洲的原董事在开庭前声称,他们并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因而这份法律文书实际上并没有生效。
对此,厦门中院认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行政处罚的生效应当一致,如果一份法律文书作出后,有多个被告人需送达,如果一个被告未送达到,该被告就有在将来收到文书后提起上诉的权利,只要存在上诉的可能,该文书就无法生效。同样,九洲的3名原董事有权在收到处罚决定时,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实际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生效。
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究竟是否送达到每位被处罚者手中?厦门中院出于慎重考虑,特地到北京向中国证监会核实有关该文书送达的具体情况。从证监会反馈的信息看,中国证监会已将有关处罚决定委托九洲送达相关人员手中,属于有送达但未到位。因此,法院认为该案件需暂时驳回原告的起诉,等证监会重新送达有关文书之后,再另行起诉。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生效是否视同法律文书并无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则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空白处处皆是
到目前为止,从中国股市民事赔偿第一案的PT红光,到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创科技,凡是涉及证券的案件都是白费功夫,被人们称为“旷久官司?。律师王建徽认为,此类案件不在于起诉人数的多寡,索赔金额的多少,而是通过诉讼让人们看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点、盲点,通过这类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这些空白点将会被填补,从而形成对这类案件的支持体系。
王建徽强调指出,此类案件仍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点,其一,因果关系很难认定,股民的交割单只能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损失是否由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同时,市场本身的疲软,指数的降低,还包括一些政策性的原因,都会影响到股价的升降,损失中到底有多少程度上归咎于虚假陈述,法律上没有准确的计算标准。其二,案件的操作程序亟需完善。其三,董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是比例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律上都有待于健全。
王建徽表示,股民对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案作为新类型的案件,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从1.15号文件及证监会的角度来看,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的立法、监管都在不断的规范股市,股民对这类案件的胜诉应该有信心;但在整个过程中,走些弯路和遭遇挫折是无法避免的,股民对此类案件要有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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