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尹永强
PT郑百文独立董事薪酬“过高”而引起的争议让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按监管部门规定,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多少由企业与独立董事双方商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家公司给独立董事的报酬也悬殊较大,从1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有专家指出:事实上,独立董事的薪酬多寡并不是中小股东真正关心的,中小股东最关心的是独立董事究竟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如果独立董事能够弥补由于现代公司股份制带来的所有者制约弱化(即内部人控制)的法律真空、发挥在制衡公司经理层权力、强化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那么给独立董事再高的薪酬中小股东也是乐于接受的。
但问题恰恰在于: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及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在我国实现本土化一直是市场人士争论的焦点,“花瓶”独董也在相当的公司中客观存在,PT郑百文前任独立董事受罚即是鲜活例证,且不能因其被罚就可相信此类事件不会重演。
至于产生此类问题的根源,有人根据上市公司的许多问题“不是因监管而产生、而是因监管而暴露”为独立董事喊冤,有人认为如果分析英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并对照我国相应制度,会得出该制度本土化将遭遇制度障碍的结论。
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则认为独立董事容易流于形式的根源在于其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目前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由董事会确定,而董事会又由大股东控制,由大股东来选拔制约其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怎么可能客观公正?在此不信任倾向下,难怪中小股东会对其薪酬如此计较和“小气”。
有专家指出:解铃还需系铃人,要恢复市场对独立董事的信心还需从其产生机制入手——废止独立董事由大股东聘用的机制,探索、尝试大股东回避的差额选举制等方式。
同时,选择独立董事要走出唯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是任的误区,因其受精力时间的限制而难以充分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监管部门制定其行为操守规范、颁发资格证书和考核监督,同时成立自律性组织机构(如独立董事行业公会),由其来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中的合法权益,包含制定较高的年薪或期权年薪标准、落实保险制度等报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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