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婕宁
银广夏案曝光已有一年时间,但在此案中损失惨重的投资者至今仍未得到任何赔偿。那么,证券欺诈赔偿究竟难在哪里?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将向何处去?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
迟到的处罚
由于司法准备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暂时不予受理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致使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就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法院开始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
今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了处罚决定。代理银广夏民事赔偿诉讼案的严义明律师对记者说:“处罚决定一公布,随即就有很多投资者找到我们,但法院现在是否能立案,还不知道。”严律师说,法院不立案主要焦点集中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否已经生效。一种意见认为,银广夏还可以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届满前,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还未生效,投资者还不能对银广夏提起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律师武涛则认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依法作出决定即产生效力。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处罚并不会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
“是否立案,最后的决定权在法院,我们只有等待。”严义明律师说。
漫长的等待
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对记者说:“如果高院不出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实体司法解释,那么,即使开庭审理的案子,也不会判。”
对此,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的郭庆东律师也有同感。今年4月19日,中国首例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山东渤海民事赔偿诉讼案”,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结果。郭庆东是原告代理律师。他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想如期判决,悬。”实际上,继高院的《通知》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就随之增多,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投资者得到真正的赔偿。
“相对于经济的发展,法律总是滞后的。”宋一欣律师深有感触。他说:“虽然中国经济已是市场经济,但法律却不完善,使得某些习惯变成了不是法律的法律。所以司法传统要进行修改,提高条文的可操作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在中国尚有两大障碍: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是现在还没有一套法院自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机制,法院没有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二是非法律因素。比如,证监会与高院之间的职权划分就不是很清楚,这对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会有一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也不是十分完善,给一些高管人员和董事造假和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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