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管亚东) 颜先生到一家证券营业部被安排进了该营业部的中户室,而随后却被对方用不礼貌的语言赶出中户室,颜先生感到人格受辱,一气之下将该证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对方的言语虽然使颜先生感到心理不适,但却没带有侮辱性和诽谤性”,所以判决名誉侵权不成立。颜先生被保安“请出”中户室颜先生
说,2001年3月21日,他为一个客户全权代理B股买卖31万元港币资金划至银河证券宝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银河)账上。因为根据该证券部规定,账面开户资金达30万元就可以进中户室。4月2日,他找到银河的客户交易部经理姚某,要求安排一个中户的位置给他。姚某对他说,只要大厅的中户电脑位置无人使用,他就可以使用。当天下午,颜先生就坐进了大厅中户位置。
但4月3日上午9时许,他刚坐进了无人使用的中户电脑位置,这时就有个被告的保安进来问他为什么进了中户室,他说是被安排的,保安说不知情,要他一起去找有关负责人。后姚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他讲“你现在坐的位置是别人的”、“我现在让你出去”、“你立即给我出去”等言语。颜先生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故诉诸到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银河证券:颜先生进中户室未经同意
对此,银河证券辩称,颜先生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认为颜先生未向交易部经理要求安排进中户室。颜先生进中户室未经客户管理员同意,并声称颜先生未受到任何伤害或不公的待遇,其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上诉被驳回
2001年12月,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定,颜先生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银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颜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银河的工作人员言语虽然使颜先生感到心理不适,但银河工作人员的言语没有带有侮辱性和诽谤性,不会对颜先生的名誉造成贬损或降低。颜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后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并再次提出10万元的上诉请求。日前,经中院民事审判庭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颜先生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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