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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力不再滑坡 让违规者闻“责”丧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06日 07:1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周文亮刘猛

  专业人士指出,公开谴责既然是交易所最厉害的一张“黄牌”,就应该让违规者闻“责”丧胆。

  诚然,要让公开谴责取得实效,首先要净化中国证券市场的大环境。留美学者陈志武
认为,市场的各个环节都良性发展了,就会发现公开谴责其实是很重的处罚,它的作用应该远远超乎现在的结果。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投机性较强,不仅仅是买卖股票的人持投机心理,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投机性和短期行为也非常明显。陈志武同时认为,发展中的证券市场并非没办法解决投机过度问题,现在监管部门推行的诚信建设就是一个重要工作,有助于净化股市大环境。根据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减少股市投机,使得投资者变得理性。这样,上市公司任何违规举措都可能遭遇用脚投票而被市场遗弃。

  有法律专家指出,在现阶段,处罚客体要进一步到位。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梁建东律师表示,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大多数情况下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对其董事长和直接负责人的处分比较模糊。他认为,在一个信息就是金钱的证券市场,让一个组织过多地承受处罚而淡化责任人,其结果可能就不够理性。因此,他建议针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应多给予监管,特别是随着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每个人会更多考虑违规的代价。

  业内人士认为,交易所其实也很为难,依其“所规”(股票上市规则)来管理众多上市公司,难免百密一疏。据悉,香港联交所根据立法解释来行使其监管权力,这种立法解释非“所规”可相提并论,因此其监管的依据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当然,有关部门日前已经表示,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也可能退市,这表明监管措施将更加严格。其实,早在2001年2月颁布、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就已经指出,“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新股申请。”不过有律师表示,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行为是否被界定为“重大违规行为”,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记者采访了一些投行资深人士,他们告知公开谴责在再融资中并无实质影响,只是券商在做项目时,要在尽职报告中予以陈述。因为上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最近一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尽管公开谴责与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等再融资行为已经联系起来,但仅仅是“要求券商在调查报告中重点关注和予以说明”,还应该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方说,遭受公开谴责一次,一年内不得再融资,对相同问题遭受两次谴责的公司三年内不得再融资等。

  有关专家还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遭谴责等不良行为档案,同时效仿信用评级制度,对上市公司遵守交易所规则情况进行评级分等。令人欣慰的是,深交所和上证所正在试探建立相关评级制度。相信当有关制度正式推出之后,公开谴责威慑力“滑坡”的格局会得到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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