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时间:2002-4-18 13:03:48
某女士:于1998年在某证券公司为其先生开户,自己做为代理人。今年3月11日打印股票对账单发现股份已于1月7日被盗卖,1月8日将款项5万余元提走,证券公司答股票是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卖出,提款手续完全,证券公司方面没有责任。可是所有证件(包括其先生的证件)都在本人手中,并且不曾泄露,并且其先生的签名与证券公司留底的提款单签名笔迹完
全不同,该女士已到派出所报案,问证券公司是否应负责任?
深圳市金地律师事务所 黄亚平律师:电话委托是需要密码才能进行的,如果您的密码不曾泄露,并且有证据显示密码被窃取与证券公司有关,是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责任的。至于提款,您要看提款手续是否完备,如果是证券公司审核方面有疏漏,您可保留有关单据,去法院起诉。
提问时间2002-4-4 15:12:23
某小姐:我手持的股票被证券营业部的人员盗卖,交易密码也被此人私自修改。证券营业部承认是其工作人员所为,答应赔偿我原持有股数。问能否要求该证券营业部作其他赔偿?
深圳市金地律师事务所周舟律师:1、证券营业部人员盗卖您的股票、私自修改您的密码,已构成刑事犯罪。您可向公安部门报案,侦查犯罪行为。
2、证券营业部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被盗卖股票行情是跌的,您可要求赔偿股票被盗卖当天的市值;如果股票行情是上涨的,则可要求上涨空间的可得利益和股票被盗当天的市值。
(注:律师解答为个人意见,不代表股民呼叫中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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