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宁
据媒体4月17日披露,沪深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的测试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方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投资者持有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市值将不计入流通市值,不能参与即将重新推出的按流通市值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这一政策“预案”否定了2000年配售新股政策中关于持有基金市值可以参与新股配
售的先例,引起了基金投资者和有关市场人士的强烈关注。虽然“预案”还不是证监会正式公布的方案,但它很可能成为正式方案,除非有足够强烈的反对意见并被证监会所重视。因此可以说,反对基金市值参与配售反映了管理层中的主流意见。
之所以成为了主流意见,是因为他们代表了证券市场的主流力量,即在股票二级市场运作的机构大户。他们希望兼得一二级市场的好处(甚至一度要求把配售资格下限提高到市值10万元,彻底剥夺散户乃至部分中户的配售权)。而代表基金投资者的力量仍然相对弱小,他们的意见还不能成为主流意见。所以,持有基金市值是否具有新股配售权的争论后面,隐藏了利益与影响力的较量。况且,在管理层和多数市场人士心目中,持有二级市场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配售新股是对风险的补偿;既然持有基金风险小,基金本身可以凭持股市值配售,对基金持有人就不必考虑补偿了。
那么,基金市值参与配售就真的行不通吗?我看未必。
反对基金市值参与配售者的理由之一是基金持股和持有基金双重配售对其他股票持有人不公平,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根据基金20%的资金不得投资股票的规定,退让一步,要求按持有基金市值的20%配售,却也在情理之中。理由之二是如果基金市值参与配售,会造成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持有人之间不公平,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系统之外,不像封闭式基金那样方便配售。
这的确是一个技术难题。但有心实现公平原则,也可以克服困难。例如,允许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自愿开立配售专用股票账户和配售缴款资金账户,专用股票账户获配新股只能卖出,而配售缴款资金账户资金不足认购获配新股的,由承销商包销;未开立配售专用股票账户的视为弃权。理由之三是怕对商业保险公司不公平,因为政策不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构成障碍。持有人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暂不行使配售权。如果以后政策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再给配售权就是了。
显然,从公平权利的要求看,持有基金市值参与新股配售是合理的;从配售比例看,20%是有政策理由的;从技术上看,经过努力也是可以实现的。至于持有二级市场基金的风险大小问题,似乎不应该成为是否给予市值配售权的判断根据。事实上,现有的封闭式基金,特别是10亿份或10亿份以下规模的基金,还是有投机性的,有时涨跌幅度不亚于股票。而4月17日沪深两市基金应“预案”而全面下挫,这说明股市利空之外的基市利空,也会给基金持有人带来风险。
话说回来,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实际上是新股发行方式市场化改革不到位而产生的违反市场规律的计划式和补贴式的权宜之计。市场人士在探讨配售方案时,只是在违反市场规律的“计划体制”中寻找相对的公平,就好像在太平天国时期探讨“均贫富”。尽管如此,在“计划体制”下,大家还得讲究“均贫富”。而持有基金市值不能参与新股配售,的确不太符合“均贫富”的公平原则。管理层对各方利益还得平衡平衡才行。最好像国有股减持那样,多听听不同意见。必要的话,开个听证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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