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家伟
如何让呆在银行里的近8万亿储蓄资金更多地分流到证券市场?如何让更多的个人和机构成为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如何推动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如何有效推进我国股市供血机制的完善?这一系列问题日益受到证券界人士的关注。
混业经营悄然来临
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郭永清投书本报认为:目前,我国在分业模式框架下逐步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倾向。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美国摩根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荐和承销工作,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较为典型的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银、证、保和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共同的大股东,在客观上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留出了法律空间。
股指期货影响深刻
黄河证券研究员吴智在来稿中说:推出股指期货将对券商产生深刻影响,与证券业务相比,期货经纪具有更大风险,券商应尽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股指期货交易的佣金收入将成券商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已成为新兴证券市场开设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金融混业经营是国际市场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相隔离,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故有必要打破两个市场间的壁垒,加强头寸的统一管理,建立风险的联合管理机构等。首都经贸大学公司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认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私募基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较好选择。
资金是否违规不应由管理层界定银行经营风险应由银行自己判断
刘纪鹏教授分析,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或地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是联动的,不存在通过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动员或要求银行资金进入或退出股票市场的问题。从国际上看,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改革的方向是混业经营,在这一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原动力在于,银行业务主体和非银行业务主体自身都具备了内在的合理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混业经营涉及两个制度问题:一是政府对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保证了从事金融产品经营的金融机构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金融交易中的公平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内在的风险防范机制比较完善,有效地防止和化解了混业经营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在这里,金融机构的民营化和商业化运作非常突出,金融机构往往是公众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导致所有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在制度上非常完备,而政府监管只是保证公平交易,并不承担金融机构每一项业务的盈亏。
西方不存在由政府来把握或决定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每笔资金是直接入市还是间接入市的问题。当然,银行资金还是有必要制订一个入市比例的问题,需要用集团化或母子公司的体制运作,具备法人之间的屏障和防火墙机制。银行资金的运用,只要符合三公原则即可,往往不由政府界定资金合规与否。
刘纪鹏说,去年,我国股市波动较大,明显表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非常重要。货币市场上的监管,清查违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引致股市大幅波动。这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虽是外部因素,但毕竟说明,在我国,货币供应量对于股市大盘指数的影响是非常之重要。
他指出,由于我国银行采取国有制,一方面使得银行资金经营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存在着很多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一方面是指令性放贷,一方面风险由银行经营者自己去判断。资金的运作和风险都靠领导人的能力和主观判断,因而,银行所具有的风险比西方国家的银行要大得多。
政府干预过多不利发展直接融资今后不宜再搞清查违规资金运动
由于我国现有银行体制缺乏制度性保证,所以,政府部门要考虑市场稳定和发展,又要决定资金的清查和注入,股市完全变成政策导市和行政行为。一旦大盘到高位时,往往由有关监管机构宣布银行资金要撤走。在这里,即使入市资金并非都是银行资金,有许多个人和企业的资金。但是,由于资金违规与否界定不清,各种资金都习惯性反应撤退,导致股市大幅下跌。而当政府号召合规资金入市时,与清查违规资金时一样,政府再次充当了银行资金的去向的决定者。但此时,由于资金合规与否仍然不清楚,所以人们不理会政府部门的号召。害怕再来一次“违规资金清查”,被高位套牢。
刘纪鹏表示,当我们决定发展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市场规模时,就应该考虑银行资金的入市问题。但如果银行现有机制不改变,依然是政府主导型的,那么,直接融资就难以获得较好的发展。所以,当我们确立股市作为反应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要大力发展股市的时候,应该看到,只有银行机制改变,风险防范机制转到以企业内控为主、摆脱政府干预才行。
不过,我们在呼吁应该给银行较大自主权的同时,不能因银行尚未改制而不去做可做的事情。只要今后不再在任何情况下,由政府动辄清查违规资金,这本身就是对股市最重要的触动。
当然,现在大家都也提到资金拆借市场,提到法人进行股票质押措施,这些都属于完善信贷借款市场的问题。合规资金的来源,不应只界定有哪几类,而应由信贷机构或投资人自己判断入市风险,银行只根据信贷规则把握资金去向,不限于用于抵押还是其他用途。
应该大力发展公司型私募基金监管部门要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确定这样一些原则,比我们直接判断有哪些资金合规更加重要。要培育机构投资人,还是把分散的资金筹集起来比较好。投资基金是合规资金的重要来源,投资基金可以是公募基金,也可以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应该大规模发展,特别是大规模发展公司型而不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其经营风险的防范由投资人自己把握。我们要大力发展私募基金,就是要让私募基金从“地下”走向“地上”,从“黑箱”变成“白箱”。只要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真正合规,银行机构就不会承担较大风险,政府也不用承担较大风险,而又能够把银行资金引导到股票市场上去。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规范私募基金,使其合规发展。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公众个人和法人,法人可以是一般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搞好信息披露,建立公司章程,其投资风险由公司按章程来把握就行。至于说监管部门要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制定私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必要制订个案规则。
从分流8万亿储蓄资金这一情况看,近期应该把私募基金的发展当作主要的措施来抓,时效会很快,这可能是解决股市供血不足问题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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