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有关A、B股的划分最早见于原国家体改委在1992年5月15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票分类有积极意义
应当指出,把上市公司的股票划分为A股和B股,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股市在建立之初,为使国有企业能够改制上市而采取的按投资主体划分股票类别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国有企业上市的观念束缚和体制束缚,使得大批国有企业能够逐渐走入资本市场,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足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外资企业进入我国股市创造了条件。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不可自由兑换一直是我国股市对外开放的主要制约因素,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采取A股与B股分割的方式来推进市场的开放,也不失为一种虽然无奈但却是有意义的选择。
制度缺陷比较明显
但必须看到,A、B股的划分本身就有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其一,在一个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不同货币基础和运行机制的股票,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的分割,使同一市场上出现两种评价机制和两种股价体系,这就使得市场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受到挑战,也使得资源的配置机制与配置效率发生不同程度的扭曲。
其二,A、B股的划分本身决定了B股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只能处于从属地位而不可能有较大发展,B股市场的筹资功能也因此而始终未能得到完全体现。从1991年至今,沪深股市的筹集总额为7795·77亿元人民币,而B股市场的筹资总额仅为46·32亿美元,相当于市场全部筹资额的4·91%。而且,由于在较长的时期中B股市场的市盈率与换手率过低,甚至导致其筹资功能发生了中断。
B股失去了法律依据
如果说在相关意见的框架下,B股的存在尚属有法可依的话,那么,在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正式取消了按投资者出身来划分股票的办法以后,B股的存在就在客观上失去了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加入WTO,A股市场将逐步向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开放,以及股市市场化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B股市场存在的实践意义也将逐渐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认真考虑A、B股市场的并轨问题,审慎地推进并轨进程,对我国股市的规范化发展,越来越具有紧迫而重要的意义。
五大方面体现成熟
从B股市场的内在因素来看,A、B股并轨的条件也正在日益成熟。
第一,A、B股的价格已基本对接。从市盈率来看,到今年2月,沪市B股与A股的市盈率分别为36·31倍和35·11倍。虽然深市B股的市盈率一直低于A股,但其差距也已大大缩小,到今年2月,深市B股与A股的市盈率分别为20·32倍和37·47倍,其差距已明显低于B股开放前的状况。
第二,A、B股的活跃状况已大体相当。至今年1月,沪深两市B股的换手率仍分别高达18·34%和11·76%,而同期A股的换手率则分别为16·97%和14·15%。从市场的活跃程度来看,A、B股已不相上下。
第三,A、B股的走势已出现联动趋势。在2001年6月以后,基本上是B股跟着A股走。在这两个市场之间,联动的趋势正日益明显,单一市场走出独立行情的现象和机会正日益减少。
第四,A、B股的投资者已基本对接。根据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显示的数据,持有B股的境外投资者已不足10%,很多境内投资者都同时持有A、B两种股票或在两个市场间交互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B股市场对限定境内外投资者的初衷已没有实质意义,这为A、B股的对接在投资主体上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
第五,A、B股的基础货币也有了对接的条件。人民币与美元和港币的利率差价正在日益缩小,而在外汇黑市上,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已低于官方汇率,这就为我们打通A、B股的通道奠定了货币基础,也使我们在汇率上的操作空间日益加宽。
我们说A、B股并轨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是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的,至于A、B股并轨的具体方式和时机,还需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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