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闻实 冀远
管理层要完善相应机制,防范政策性信息非正常披露
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须自觉维护市场原则,从源头规范信息披露
媒体也应负起责任,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如果相关信息通过非正常渠道、非正常方式披露,就可能伤害市场秩序,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而由于非正常披露导致信息偏差或失真,不仅责任难以界定,还会降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甚至会导致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首先,对于证券市场运行全局的重大政策信息,一定要建立和完善正常规范的披露秩序。去年以来,关于国有股减持、监管政策变化等信息,就多次出现非正常披露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信心,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最近,有媒体报道,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徐宏源在一次会议上的发言,称“股票统一指数有望今年上半年推出,而QDII机制可能会在年内稍晚些时候启动”。虽然徐宏源表示是“个人看法”,是“个人预测”,但是由于他的特殊身份,上述言论经媒体报道并加上醒目的标题后,是政策发布还是个人见解,就很难区分了。我们认为,对一项政策作出如此具体的时间判断,已经超出了个人预测的范畴。
像统一指数、指数期货、QDII机制、国有股减持、退市机制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专家或官员集思广益、热心讨论,本属正常,但是由于它们关系到整个市场的运行,如果把个人看法和政策宣布混淆了,就可能冲击市场秩序。假如有关政策并没有像一些人士所“透露”的那样发生,投资者因此遭遇风险,谁来担当?作为媒体,追求耸人听闻,把官员、学者个人的臆测当作政策性发布来报道,也须承担责任。
第二,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后,应及时转换角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办事。有的企业不注意区分公关宣传和信息披露,通过一些非正常途径发布信息,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比如,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3月14日在北京大学一次论坛上透露,该行“将于下周一(即3月18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有关报道还将招商银行即将发行15亿股、每股发行价约为7元、拟筹资100亿元等应在招股书中正式披露的内容提前泄露。事实上,招商银行招股书内容提前泄露,也引起了有关方面注意,其招股书延迟一天发布。
今年1月底,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人士表示,该行争取年底前在国内招股上市,并透露发股规模应与招商银行差不多。这实际上就等于告诉市场,该行准备募集100多亿元的资金。在未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情况下,轻易透露发行规模和筹资额度,是不恰当的。但这只是其一。
我们还应看到,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几百亿元人民币,在市况好的时候,算不得什么。但是如果在市场心态不稳时,在管理层还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企业就自行发布这样影响供求关系的消息,就可能加剧市场对扩容的恐惧心态。
为加强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应引进国际上采取的静默期制度,即拟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招股书前,应当保持“静默”,防止信息非正常披露。
第三,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防范公司管理层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侵蚀。民生银行(600016)副行长魏盛鸿最近对媒体表示,该行正与多家外资机构洽谈入股事宜,汇丰和花旗等均为优先考虑对象。同时,前期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同民生银行一家股东达成协议,拟购买民生银行2%-3%的法人股,并已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待批。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规则本应十分清楚。外资入股以及法人股转让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首先向全体股东公告,但现在广大股东没能在第一时间获知,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了解,这不能不说是对股东权益的损害。
企业一旦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必须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转变过来,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运作规则办事,对重大信息要首先履行对所有股东进行披露的义务,即坚持“信息披露优先原则”。而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完全有理由诘问不规范的管理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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