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冀远)就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普遍存在的“宁少勿多”现象,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中心主任马江河先生指出,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从成本和保密方面考虑,作出的“保守”选择。
马江河主任说,第一,为了编制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要收集、整理、编制相关资料、信息,这是需要成本的;并且这些成本无法实现社会化,如果要多披露信息,成本就会上升 。第二,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也可能因披露过多而泄露,上市公司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也会自觉地采取尽量少披露信息的对策。第三,过多披露信息还有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引起民事诉讼。马主任解释说,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成本无法社会化,也常导致一家公司编制了报告,其他同类公司“搭便车”的现象。具体说,就是投资者可以参照一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同类所有公司的状况。
马主任认为,正是由于上述三个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务必实行强制性披露原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最低标准。
另据有关专家指出,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最近又强调要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这些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采取的对策,切中了要害,但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这对矛盾将持续存在下去。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