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 记者温建敏 实习生陈嘉碧
昨日上午,轰动一时的“银广夏盗买案”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6万元买进8800股“垃圾股”
原告丁全新于1996年8月1日在广东南方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后该营业部并入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于1997年7月8日开立交易账号,并选择了电话委托炒股的操作方式。
2001年9月26日,丁进行电话委托操作时,发现一直使用的交易密码无法操作,查询结果是:其账户资金16.0512万元已于2001年9月13日晚9时进行电话委托交易,14日成交,以每股18.19元买入了8800股银广夏A和以每股0.88元买入了500股基金景宏,同时丁账户被划走交易税费1204元。而当时,正值“银广夏”因被揭露业绩造假,股价一路跌停,变成人见人怕的“垃圾股”的时候。
丁大惊,称其当日并未进行电话委托交易,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亦立案进行了调查。据查,进行电话委托操作的打入号码是位于人民路的一公用电话亭。在调查尚未有结果的情况下,丁将代理此次交易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
原告:密码泄露全怪被告
丁认为,被告应对此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没有委托被告进行上述交易。被告出示的《查询操作流水数据》未能证明存在电话委托行为,一是该数据没有显示电话号码和电话委托的内容,二是显示的委托操作时间前后仅3秒钟,却作出了修改交易密码、委托买入银广夏A和买入基金景宏3个操作程序。
原告另外指出,原告填写交易开户申请表时,被要求填写了六位数字的交易密码,这就存在泄密的可能。因此,原告认为,有人能够正确进入他的账户是被告失职造成的。
由于电话委托交易是在13日晚上21点11分41秒进行操作,成交于14日,原告律师质疑,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委托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这当日应指自然日,24小时为一日,因此,被告不应再于次日促成其成交。
被告:密码被盗用与我无关
被告认为密码无泄密的可能,并出示了相关软件开发商的证明以证明电话委托交易的安全性;被告指出,电话委托交易的规则是,视交易密码为客户本人,只要密码输入正确,电脑系统就会接受指令自动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这符合行业惯例。被告认为,如果原告密码被盗用,被告无任何过错。
对于“当日”的解释,被告律师认为,按照证券行业的交易惯例,当日应指交易日,仅指从上午9点15分开始至下午3点正,过了下午3点则算第二日,因此委托有效。
在昨天的法庭审理中,法官认为此案有待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尚需作进一步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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