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5年以前发行方式
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方式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 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
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5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或支票缴纳认股款。
二、1995年10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股票发行可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采用上网定价方式,经批准也可以进行上网竞价发行的试点。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定发行价格发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三、1996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行定价问题
1996年新股发行定价不再以盈利预测为依据,改为按过去三年已实现每股税后利润算术平均值为依据。对由国有企业依法改组新设立的公司,可按主要发起人改制当年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所折股数,模拟计算改制前各年度的每股税后利润作为定价依据。
四、1997年9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行定价问题
为了提高发行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加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资杏——
其中:
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0 %+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0%
新改制企业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所折股本数计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实际股本数计算。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利润总额扣除按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计算的所得税来调整确定。
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发行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市价)?椎髡?凳?修正值
调整系数=(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小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小值)
五、1998年3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为了给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发行B股或H股的企业不再发行A股,发行A股的企业不再发行B股或H股。特殊情况除外。
2.为了使新股发行定价更为公正、合理,促进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新股发行定价将改用如下计算方法:
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资杏——(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2)?资杏——
六、1998年11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
(二)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已经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1999年7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一、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按照《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二、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法人配售股票
1.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可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2.参加配售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机构,其用于申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3.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八、2000年4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1.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股票。
2.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九、2001年5月18日
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网竞价方式是可选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具体发行方式的选用,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量在1亿股以下/8000万股以下/5000万股以下/其他的发行人,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建议不使用该发行方式。
在上网竞价过程中,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以下办法之一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办法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一)申购倍率改进法(二)基准价格法(三)完全竞价法
十、关于新股发行基金配售有关政策:
1.1999年11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
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请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商定。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的30%,但基金所配售的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公司发行的新股,所用资金不计入上述资金额等。
2.2000年5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新股发行时不再单独向基金配售新股。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比照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战略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
资料提供/中经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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