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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市前十三秒交易未果 股民状告证券公司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3月13日 09:50 人民网-市场报

  马军

  2000年12月27日14时59分47秒,离股市闭市还有13秒的时间,一位股民从家中发出的一次股票交易指令引发了一场股票代理纠纷官司,从而对证券公司在交易代理中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法律上的界定。

  陈勇于1994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委托其作为代理商进行证券交易活动。1997年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京华双榆树证券营业部并更名为航空信托公司北京双榆树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航空双榆树证券营业部),此后该营业部又更名为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

  2000年3月陈勇委托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买进轻纺城(600790)22500股,依据轻纺城2000年度分配方案,每10股配3股,配股价为每股11.5元,缴款起止日为2000年12月14日至2000年12月27日,配股可流通股上市日是2001年1月8日。依据该分配方案,陈勇在相应期限内有权购买轻纺城配股6750股。

  2000年12月27日14时59分47秒,陈勇使用家中安装的胜龙股票系统发出指令,委托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买进轻纺城配股(700790)6750股,委托价格为每股11.5元。谁知就在第二天,陈勇查询时发现,其委托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买进轻纺城配股没有成功,经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就该笔申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营部证明“本所当天未收到该笔申报”。

  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在陈勇购买轻纺城配股申报未成功后,并未会同通信部门共同调查事故原因。

  2001年1月8日,轻纺城配股上市,当天最高价为15.94元,最低价为15.41元,开盘价为15.41元,收盘价为15.83元。就这一天的股价计算,陈勇如将所购配股股票抛出可获利3万元左右。但陈勇未能如其所愿得到该获利。

  几经与证券公司交涉无果后,陈勇决定起诉证券公司,于是一纸诉状将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推上了海淀区法院被告席。

  陈勇认为现因证券营业部过错没有完成其委托事项,致使其在该笔交易上直接损失3万余元,故要求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赔偿29227.5元。

  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则辩称,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该营业部的软硬件均符合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000年12月27日我营业部在闭市前13秒收到原告委托的信息,并按原告的要求以每股11.5元买进轻纺城配股6750股,我营业部正常传输了该笔委托,不存在迟延。后经与上海交易所联系得知当天其未收到该笔申报。营业部已正确履行了代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交易未成功的赔偿责任。交易未成功并非我方系统的原因造成的,数据传输发生的问题不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也非我营业部能够克服的。原告应承担人为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导致不能正常交易的风险。原告在配股的最后一天股市闭市前最后13秒作委托交易,其行为并非善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1年12月18日判决: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赔偿陈勇损失26392.5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情况下,股票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理想选择。随着股民的增多,交易量的增大,股票产生纠纷不可避免,而面对瞬息万变的股市,交易信息传递的责任由谁承担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一般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均需通过其委托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证券买卖的法律关系,虽然本案陈勇与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未签订委托协议,但陈勇基于属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继受原京华双榆树证券营业部的权利义务后仍在该营业部开户委托交易的证券投资者,其委托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买卖股票,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收取相关费用,故双方有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现陈勇与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因委托买卖股票而产生纠纷,应属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陈勇作为委托人基于曾购买一定数额轻纺城股票,享有购买相应配股的权利而向航空中关村证券营业部发出委托指令,表示购买轻纺城配股6750股,委托价格为每股11.5元,该指令内容无违法之处,发出指令的操作正确,该委托指令发出时间为2000年12月27日14时59分47秒,在配股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亦属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内。陈勇正常的委托指令经航空中关村营业部确认已收到该指令,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明却未收到该笔交易的申报,对该申报未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陈勇并无过错。航空中关村营业部未向法院提供证实陈勇委托交易未申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因的证据,亦未提供交易未成功并非其信息系统造成的原因的证据,其所称不可抗力亦无相应证据,航空中关村营业部在事发至今亦未会同通信部门共同调查事故原因,故航空中关村营业部在不能举证证明其应免责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中关村营业部称陈勇应承担人为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导致不能正常交易的风险无法律依据。航空中关村营业部称陈勇在配股的最后一天股市闭市前最后13秒作委托交易,其行为并非善意,却不能证明陈勇有非善意的行为。

  航空中关村营业部接受陈勇委托应完成委托事务,其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给陈勇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虽然基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股票投资的预期利益与损失难以精确计算,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市场价格仍可预见陈勇的利益损失。考虑到股票上市后随交易时间在价格上的波动,同时无法确定投资人会在配股上市后何时进行买卖,故法院按照上市当日开盘价这一确定价格计算股票预期利益损失,陈勇的利益损失按照轻纺城配股于2001年1月8日上市开盘价格计算为26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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