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韶关三月八日电(记者冯昶)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广东首宗牵涉到上市公司高层人物的内部职工股转让纠纷案,历时两年多,日前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涉案的一万三千股内部职工股转让行为无效,在私下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证、证券帐户卡、本金、利息等由原告和被告相互返还。法院同时判决广东某上市公司监事 会主席邸某参与及协助私下转让内部职工股的行为违法,其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令邸某支付本案部分诉讼费用人民币六百七十二元。
据了解,一九九三年五月,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员工汤某购得一万三千股,每股原始价一点三元。后来,汤某将这一万三千股股权转到其妻王某名下。一九九六年八月,该公司社会公众股成功上市。
就在该公司上市前不久,社会人员赖某等人,通过时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邸某的介绍及协助,以每股一点七元的价格,收购包括王某在内等五人所持有的四万二千股内部职工股。
由于种种原因,王某所持的一万三千股内部职工股转让程序一直没有完成。而在一九九九年八月,该公司内部职工股获准上市,股票市值当天就提高数倍。赖某等人却因转让程序未完成而无法取得股票交易权,遂于去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股权。而王某则称私下转让是受到监事会主席邸某的误导,邸某在明知该公司内部职工股可以上市的情况下仍参与并协助他人低价收购,有欺骗嫌疑,于是一直拒绝交出股权或作出赔偿,后来还追诉邸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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