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韶关讯 韶关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当地首例非法转让内部职工股案作出终审判决,违法介绍转让内部股的韶能高层管理人员邸某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该民事纠纷至今持续了六年之久。1993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韶能职工汤某以每股1.30元认购了1.3万股,并转到其妻子王玉的名下。1996年8月间,公司外部人员赖某通过时任韶能公司监事会主席的邸某介绍和协助,以每股1.70元的价格 收购了王玉等5人的4.2万股韶能内部职工股。当时,赖某委托其朋友从邸某手里收到王玉等人的股权证持有卡、证券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而王玉则于同月24日在邸某家中收到转让股金22100元,王玉和赖某互相并无接触。
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由于家人的告诫,王玉所持的1.3万股一直没有完全转让。1999年8月23日,韶能内部职工股成功上市流通,赖某几次到王玉所在单位和家里,要她协助处理股票过户事宜,都遭到王玉拒绝。去年1月17日,赖某以王玉拒绝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为由将王玉告上法庭。王玉称,她是受到邸某的欺诈和误导,邸某身为监事会主席,明知公司内部股可能上市仍介绍和协助外部人员收购股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年2月26日,韶关市中院终审判定该股票的转让行为无效,本金利息双方互相返还,而韶能公司监事会主席邸某违法参与及协助私下转让内部股,对引起纠纷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令其负担本案诉讼费672元。
(王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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