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海琴博士
张先生今天的简写版文章写得很精彩,观点鲜明,思路清晰。但有两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张先生认为10年股市走到今日是犯了错误的结果。我认为客观的讲不能认为是错误 。历史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初期的股市一直是在摸索中行进的,而且一直是处于试验阶段。当时的社会背景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审视,那个时候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当今不能同日而语,主要社会经济指标至今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的情况主要以维护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为出发点,这是事实,因此,初期的上市公司主要以国有企业改制或发起设立而来。谁也没有料到我国的股市在短短的十年中发展如此迅猛,以至于非流通股成了一个尾大不掉的历史难题。如今,我国经济发展稳定而迅速,民营私营企业也逐渐成熟,很大一部分行业已经走到了可以逐步脱离国有控股的轨道,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控股权力逐渐的放开了,国有股的流通便越来越紧迫的提到了议事日程。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的股份制试点及其随后的没有及时修订方案的确为后来留下了一道难以解决的难题。但不能就此认为是犯了历史错误。准确地说,这种政策是受历史条件所限而形成。客观、历史的评价这一历史进程才是科学的态度,也只有如此才能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之所以在此提及这一点,是因为近来包括张先生在内的一些文章均是在此思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的。这是不妥的。
二对张先生的拆细方案我认为有一点需要商讨。张先生的意思是按股票发行上市时的不流通国有股的每股出资额与社会流通股的每股出资金额的比例重新拆细原社会流通股。
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又回过头去强调当时的同股同权本身就是不太符合逻辑的。而且,这种办法使得原始发起人与议价受让发行的股东没有了任何差别,这恐怕在股市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和公开发售的对象又有何区别呢?这实际上是一种回归过去的强行平价发行。这种办法虽然看起来可行,但实际上使上市股份公司的特征没有了。这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无论哪种方案,还需遵守当时和现行的法律才行。
三我在我的一系列文章中均强调,国有上市公司之所以效益远远好与非上市的国有公司,根本原因是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而且是由于流通股在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正是新募集资金的到位才使得该公司有了长足发展的可能。但是同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正因为有了当时股份公司的上市,才使得这部分敢于投资的人有了在证券市场上拼博的条件和盈利的可能。正视历史,客观公正的评价双方相互促进的作用,才有助于该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鉴于前述原因,我认为,非流通股的全流通,说到底是当时甲乙双方合约的一次再修订。而且,本次修订是一个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只要认清了这一点,讨价还价的平衡点不愁找不到。现在讨价还价的价格不已经从二级市场的高价降到了围绕每股净资产来讨论了吗?事实证明其双方认可的价格还得往下滑。
现实和研究告诉我们,国有股转让在每股1-1.5元左右时双方认可的价格就基本接近了。因此,我的方案简单明了:(1)先对未来某一时刻的流通股股东赠于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其后(2),再以一定价格面向全体欲投资人转让。其结果是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股市的下滑,另一方面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接近于一种公允。简单地说这种方案就是先送后售,但对象不同,先送的对象是某一时刻的流通股股东,后售的对象是全体欲投资人。买卖价格由双方确定。卖方可以确定一个最底底价,太底就不卖了,只要国有股的销售不低于每股一元,总计回笼资金2400亿左右,国有资产就没有流失。(请参看我在新郎网上的系列文章)
总之,(1)用历史的眼光看历史遗留问题,才能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
(2)历史是一步步走过来的,不能把历史中的一些局限决策看作是错误。
(3)能有简单的办法就不要再回到历史中大动干戈使其复杂化。
(4)国有股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市场中的讨价还价,这个价格找对了,问题也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一解决,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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