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4号”),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上市公司规则》第十章(修订稿)以及《发布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的通知》中,对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事项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涉及暂停上市的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程序
第一、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应就此事项做出说明和出具意见,注册会计师也应对出具该审计意见的理由、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性质做出专项说明,上述说明和意见应随定期报告一起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分为明显违反和没有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两种情形:
1、上市公司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自定期报告披露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纠正后,应当重新审计,并重新披露定期报告的有关内容,重新披露的定期报告为法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纠正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在纠正的定期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的,由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2、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意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程度、消除的可能性及具体措施。
二、涉及恢复上市的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程序
第一、2002年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该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比照暂停上市规定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执行。如果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如果没有纠正,证券交易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上市公司的纠正期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恢复上市决定的期限内。
如果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二、对现有的PT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且2001年度报告显示已经盈利,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比照暂停上市规定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规定进行纠正和披露。上市公司的纠正期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恢复上市决定的期限内。
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纠正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判断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三、涉及终止上市的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程序
第一、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时,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如果经纠正后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则该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
第二、现有的PT公司在披露2001年度报告时,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如果经纠正后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则该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
第三、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披露第一个年度报告时,如果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应比照暂停上市规定中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处理执行。如果所审计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在限期内没有纠正的,证券交易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上市公司的纠正期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内。如果经纠正后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则该公司股票将会被终止上市。
如果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此外,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还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期限内。
(记者 殷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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