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发布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的通知中,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就《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即现有的PT公司股票特别转让、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有关事项专门做了规定。这些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现有PT公司股票特别转让的具体处理,交易所在通知中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出现四种情形之一时,其股票停止特别转让:1、宽限期结束;2、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4、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PT郑百文、PT北旅和PT网点的股票特别转让服务都在披露了2001年年度报告后停止了。
第二,关于现有PT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有关的信息披露,交易所在通知中规定,如果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则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董事会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有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并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进行纠正、调整和披露。
第三,就现有PT公司恢复上市的有关程序,交易所在通知中规定,只要在法定披露期限内、宽限期结束前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且2001年度财务报告盈利的现有PT公司,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将在现有PT公司提出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如果决定受理的,交易所将在受理公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期间,交易所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交易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做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将可能延长:(1)如果现有PT公司的2001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交易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2)如果有关事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且公司拒绝纠正和调整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交易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四,对于现有PT公司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通知指出,根据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时间期限上有所不同。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在法定期限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将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宽限期结束日早于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或者在宽限期内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交易所将在其宽限期结束日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交易所将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恢复上市申请被受理后没有被核准的,交易所将在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五,有关现有PT公司被核准恢复上市后其股票是否需要特别处理的问题,交易所也作出了具体规定。鉴于《实施办法》发布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PT公司)均有宽限期,且实际暂停上市的期限累计均超过现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暂停上市期限(半年),所以交易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如下不同处理:被核准恢复上市后,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9.3.1条规定的异常情形的,其股票恢复正常交易;如果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9.3.1条规定的异常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将被实施特别处理。
(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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