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相投资顾问公司 林义相
要搞好市场经济,就要按照市场的原则来办事。任何交易,采取市场定价方式,这是按照市场原则办事。小到每天清早的菜市场,买卖萝卜白菜,由供求关系决定,由市场定价,这是按市场原则办事。大到资本市场,买卖国有股,也由供求关系决定,这就是“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这也是按照市场原则办事。
我们搞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没有比市场定价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更加给我们以信心的了。减持国有股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合乎逻辑地是最市场化的方式,也是最合理的方式。
国有股的市场定价,顺理成章地是由国有股市场来定价,而不是由别的什么市场来定价。然而,好好的国有股市场定价不知怎么就变成了由流通股市场来定价,按照流通股价格减持国有股。
或许有人会说,国有股和流通股都是《公司法》中所说的普通股,国有股市场和流通股市场是同一个市场。国有股的市场定价与流通股的市场定价是一回事。但是,只要正视过去十来年的证券市场事实,我们不能不承认,国有股和流通股,从来就没有过同股同权,从来就没有过同股同利,从来就没有过同股同价。
国有股市场和流通股市场压根儿就不是同一个市场。国有股一直是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交易的,国有股市场一直是一个协议转让的市场。流通股一直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流通股市场一直是集中交易的市场。因此,国有股的市场定价,应当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定价,而不是流通股市场的交易所价格。众所周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价格(注意:这是市场价格,而不是行政价格,更不是黑箱操作的价格),只相当于流通股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更低。当然,我们也知道,协议转让后的国有股仍然是不流通的,而减持后的国有股是可以流通的,因此,减持国有股的合理价格应当介于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价格之间。
或许有人认为,正因为流通股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价格,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按照流通股市场价格减持国有股,否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不负责任,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且不论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单方面利益(不论这种利益的性质)导向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否符合证券市场的原则,假如国有股协议转让的价格使得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在过去的这么多年内,这么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使国有资产流失了多少呢?假如真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呢?是谁准许了国有资产的这种流失呢?
显然,这些问题并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因为作为前提的这些假如没有一个是成立的。
说句良心话,国有股减持是国家股东出让所持的股权,要什么价都是国家股东的权利。既然我们讲市场经济,总不能限制卖方要价的权利。同样,买方也有自愿交易的权利,要是嫌对方要价太高,你可以不买。这也是市场定价的原则。讨价还价,本来就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的非议和指责。当然,这种讨价还价的权利是以买卖双方完全平等,完全自由,没有任何前提性的约束和限制为条件的。要是买卖双方之间已然存在着一种约定,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约定俗成的,那就该另当别论啰。
国有股和流通股,同属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确实存在着一种约定。明示的约定是国有股属于尚未流通的股份,而约定俗成的是流通股股东为了国有股暂时放弃的流通性支付了高溢价的代价。流通性价格的存在是可以证明的:在一级市场上,要是采用全部股票都可流通的方式发行新股,其溢价水平将低于现行的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约定下的发行溢价水平,溢价水平之差就是流通股股东为了国有股暂时放弃流通性而支付的价格。高溢价发行也是市场定价,不过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的市场定价。这种定价延续到二级市场上,国有股全部流通导致的流通股股价的下跌就是国有股(暂时放弃)流通性的价格。
问题是,国有股股东从来没有明确承诺暂时放弃流通性的期限有多长,这个期限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是一天,也可以到永远。因此,国有股从即日开始全部流通,流通股股东也没有任何办法,甚至连任何说法都不应该有。形式逻辑确实如此。
但是在客观上,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下跌的事实说明,国有股在这个时候以这种方式重新取得流通性并没有在股票市场的预期之中。二级市场此前的价格当然是市场定价,不过这是流通股股东自以为国有股继续暂不流通的市场定价。国有股重新取得流通性,股票价格的下跌就是流通股股东自以为是而遭受的损失。流通股股东活该承受这样的损失,谁叫你事先没有与国有股股东明确约好呢!(?)游戏伙伴中途改变了没有成文、但事实上存在的约定,不论你怪不怪对方耍赖,反正拿他没办法,要怪只能怪自己过于轻信(不轻信又有什么招呢?)。
搞市场经济,市场定价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不能嘴上说说而已,而要确实尊重市场定下的价格。有人说股票市场的无形之手造成了严重的泡沫,试图通过自己的手去挤掉泡沫,看来是有形的手比无形的手更加高明,看来是无形之手的调节后果比有形之手的调节后果更具破坏性。股票市场的高位定价是市场定价,股票市场的大幅度下跌也是市场定价。市场根据环境和规则定价,规则改变了,市场跟着改变定价,这是市场的调整。与其说挤泡沫,不如说调整和完善有关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则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市场调整也是无可非议的,关键是要看这种改变是否合理,是否对各个方面有利,是否可取。
市场的定价改变了,如果市场调整到位后新的规则能够顺利实施,市场能以新的面貌健康发展,那么市场规则的这种改变会推动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假如一项规则的改变迫使市场不断地、无法被合理预期地调整,这种改变不仅对市场不利,而且新规则的生命力也值得怀疑。
二十年前,在改革开放的初初期,一种被不断重复的说法是,尊重价值规律,否则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无情惩罚。后来光明正大地搞市场经济,这句话被说成是,尊重市场规律,否则要受到市场的无情惩罚。近来,这些话都不说了,好像是都不需要说了,因为我们都认为这不仅已经成为一种常识,简直已经是进入我们每一个人的灵魂了,落实在我们的行动中了。我们可以自觉地、正确地采用市场定价了!我们不说了,这次说话的是市场,是股票市场着实不客气地说话了,算是对我们这些健忘的人的一种提醒。(发表于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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