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及其发布通知的规定,对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即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纵观修订后的有关规则,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处理程序等问题作出更为具体、更加明确的规定。就新的《规则第十章》中暂停上市部 分而言,对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依据以及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所要遵循的规则,交易所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暂停上市: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消除的,按照《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57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如果上市公司出现第4项所述情形的,交易所将做出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仔细比较新老《规则第十章》可以发现,交易所就暂停上市部分的修订主要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取消了原规则中有关暂停上市公司宽限期申请与审核的程序并缩短了暂停上市的期限。在《实施办法》发布后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不再向交易所申请12个月的宽限期并申报有关材料,也无须等到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年度盈利报告才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新规则,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所披露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实现盈利,公司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其次,对于在《实施办法》发布后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暂停上市期限的缩短,交易所将不为该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再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有关要求,新规则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10个交易日内重新披露年报。上市公司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如果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此外,新规则还就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如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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