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1-11-26)
我们对某家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了模拟,该公司截至2001年11月9日,总股本6.6亿股,其中国家股为4.8亿股,流通股本为1.8亿股,每股净资产值为4.70元,每股收益0.28元,流通股收盘价为15.50元,相当于55倍的市盈率。以下各个方案的模拟结果完全符合流通性定价的理论一致性。模拟结果显示,无论是国有股的利益,还是流通股的利益,都只与全流通 股票市场价格有关,而与国有股流通的具体方案无关。不同的方案只影响国有股的具体处置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售,向老流通股定向配售,送股,回购,继续持有变成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的具体冲抵方式(定向配售,送股,折股,权证)。换言之,在具体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流通方案的选择上,没有必要强求一律,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遵循了流通性定价的原则,国有股的价值和流通股的价值不论在哪个流通方案中都是一样的,它们只与全流通股票的市场价格有关,只要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是由整个市场竞价产生的,那么就是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因此,也是公平合理的。
下文中的方案号对应于《国有股流通方案》一文中的方案号,因为我们只是选择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方案,因此方案号不是连续的。
方案1:公开竞价发售+定向配售
按照我们在流通性定价法中所讨论的,我们选择每股净资产作为竞价区间下限,流通股价格作为竞价区间上限,因此竞价区间设为(4.70元,15.50元)。模拟结果如表一。
在该公司的模拟中,按照净资产值或者按照流通股价格流通均属于极端情形,是国有股股东或市场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市场价格的合理区间可能在9-11元之间,国有股相当以22-33倍的市盈率减持,市净率相当于2.1倍左右,而目前流通股市盈率为55倍左右,市净率为3.3倍左右。国有股流通后的市盈率约为32-39倍。
表一公开竞价发售+定向配售
其中全流通下市场价格即公开竞价得出的价格;
配售比例指国有股中用于定向配售的比例,即;
我们假设定向配售比例为35%,我们可以得出在不同公开发售价格下定向配售的价格和国有股股东的收入。
表二、将国有股的35%用于定向配售的情形模拟
方案2:公开发售+定向配售+国有股流通(推荐方案)
模拟假设:国有股用于公开发售的比例为30%,用于定向配售的比例为35%,国有股东继续持有的比例为35%。
表三、公开发售+定向配售+国有股流通
方案3:公开发售+送股+国有股流通(重点推荐方案)
模拟假设:国有股用于公开发售的比例为30%,从公开发售价格推算出送股比例,剩余部分国有股股东继续持有。
表四、公开发售+送股+国有股流通
方案6:增发+定向配售
模拟假设: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相当于国有股数量30%的股票,以确定股票全流通价格,然后将国有股全部定向配售给原流通股股东。
表五、增发+定向配售
注:其中流通后市盈率及国有股流通市盈率按照增发摊薄后的每股收益计算。
方案7:增发+定向配售+国有股流通
模拟假设: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相当于国有股数量30%的股票,以确定股票全流通价格,然后将国有股的35%定向配售给原流通股股东,剩余部分国有股股东继续持有。
表六、增发+定向配售+国有股流通
注:其中流通后市盈率及国有股流通市盈率按照增发摊薄后的每股收益计算。
方案8:增发+送股+国有股流通
模拟假设: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相当于国有股数量30%的股票,以确定股票全流通价格,按照该价格推算出送股比例,剩余部分国有股股东继续持有。
表七、增发+送股+国有股流通
注:其中流通后市盈率及国有股流通市盈率按照增发摊薄后的每股收益计算。
方案9:增发+送股+国有股回购
模拟假设: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相当于国有股数量30%的股票,同时公告20%的国有股按照增发价格回购,以确定股票全流通价格,按照该价格推算出送股比例,在回购和送股后剩余的国有股由国有股股东继续持有。
表八、增发+送股+国有股回购
注:其中流通后市盈率及国有股流通市盈率按照增发及回购摊薄后的每股收益计算。
方案10:定向配售
模拟假设:在一定全流通价格假设下,将上市公司的所有国有股股本按一定价格配售给原流通股股东。
表九、定向配售
方案12:送股+国有股流通
模拟假设:根据定价方法确定出公司股票全流通情况下的公平价格,以该价格为基础,根据原流通股本以及流通股股价,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直接赠送给原流通股股东。
表十、送股+国有股流通
方案14:折股流通
模拟假设:在一定公平价格假设下,将国有股按照一定比例折股后直接流通。
表十一、折股流通
注:其中流通后市盈率按照折股后的每股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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