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
据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消息,16家曾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中,有数家已发生股灾的公司,迄今为止却还没有一位股民对其提起追索赔偿。原因很简单,这几家公司根本就不可能“赔得起”。
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嘉宝实业、圣方科技追索赔偿诉讼委托的闻达律师所也表示,之所以选择这两家公司作为诉讼委托对象,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损害事实比较严重;二是具有可执行性。说白了,就是被追索公司要具有赔偿能力。否则,即便是官司赢了,也没处讨钱去。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越是行歪门邪道、腐烂透顶的公司,反而由于无赔偿能力,而躲过追索赔偿诉讼,相关责任人也落得个无事人一般,得不到应有的法律、经济制裁。而投资者的冤屈也无处可申;而越是具备赔偿能力的公司,因原告出于“谁最有赔偿能力”的原则,而起诉尽可能多的被告,提出尽可能多的诉讼赔偿金,从而造成公司被告承担不成比例的赔偿责任。这样无疑有失公允。对维护市场的正常法制秩序也是无益。
从美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条款中可以看到,针对上述部分情况,美国有相应的“比例责任条款”予以制约。但考虑到我国与美国在法制的完备性与配套性方面的差异,目前似乎还不能完全照搬过来使用。只能根据本国国情,以“土法”加以医治,可能会有较好的疗效。
联想到现在种种名目的“预备金”制度,受到启发,上市公司其实也可以设置一个“民事赔偿预备金”制度——凡上市公司者,依据备案的信誉度,均每年以一定比例向证监会或者专门机构交纳预备金,成立并运作“上市公司民事赔偿基金会”,以备遭到民事追索赔偿时之用;或者推出“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责任险种”,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分级别投保;或者推行上市公司民事赔偿担保人制,在上市公司无力负担赔偿时,由担保人行使赔偿责任。该担保人可以指定为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这样还可以大大减少因主承销商的“渎职”而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压力。
在上市公司无从躲避追索赔偿的同时,事件责任人也罪责难逃。投资者的权益也得到了较高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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