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浩民)法院开始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消息见报后,广大投资者对此评价积极。部分投资者呼吁有关方面为市场瞩目的亿安科技、银广夏民事诉讼案提供支持。
投资者们认为,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受理证券民事侵权案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好”。这表明广大投资者的诉讼权得到尊重,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司法审判这一坚强的后盾。 也有投资者表示,一直为市场瞩目的亿安科技、银广夏民事案,仍因种种原因,不具备受理条件。对此,他们希望能够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1月15日发出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目前只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专家分析,证监会只是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家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而未涉及虚假信息问题;银广夏案件虽属典型的虚假信息披露案,但其稽查结果只是初现眉目,与此案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在调查中。因此,亿安、广夏两案尚不符合高法《通知》的受理条件。
不少投资者表示,希望证监会能就银广夏问题早日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参与起诉亿安科技的投资者,希望证监会能够查处亿安科技案中存在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并就此作出处罚决定,为他们起诉亿安科技提供依据。在他们去年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这些投资者认为,“亿安科技股份公司通过中报、年报、董事会公告等方式散布虚假信息配合股价操纵。”(完)
进步,但还只是过渡——三律师谈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案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浩民)最高法院关于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发布后,立即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曾分别代理亿安科技、银广夏民事案的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这个通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教授认为,该通知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的大门终于徐徐而开,尽管还不彻底。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铎认为,这较之四个月前的“暂不受理”是一大进步。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严义明则相信,最高法院制定这一通知,是作出了很大努力的。
为什么此次最高法院先选择虚假信息披露案件为突破口?郭锋觉得,这是考虑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虚假信息披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而且这也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选择此类案件作为受理突破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知规定,起诉案件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才能受理。对此,张铎认为,中小投资者举证难题将得到解决。郭锋认为,这一方面将促使证券监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地处理证券市场上的违规案件;但另一方面,法院受理与否,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提。因此,这只能作为目前司法条件下的过渡措施。
严义明则强调,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将使司法效率大打折扣。将来,一旦有上市公司因虚假信息披露被查处,可能为避免民事诉讼,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复议,甚至通过法院仲裁。如若这样,证券民事诉讼会成为一场马拉松,甚至不了了之。
郭锋和张铎都表示,通知对法院的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是一个进步。但规定不宜以集团诉讼形式受理,会加大诉讼成本。法院应对集团诉讼进行积极研究,并尽早采用这种方式。
严义明认为,按现在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像PT红光这样的案件就被排除在外。而这些案件之所以一直没有说法,也是法院自己造成的。因此,最高法院应考虑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处理好类似PT红光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完)
股民如何才能状告“银广夏”
新华网上海1月17日电(黄庭钧徐寿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始受理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后,在证券市场和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而此前备受关注的部分小股东状告“银广夏”一案也重新成为热点话题。很显然,由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一时还没有对“银广夏”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因此,目前法院还不能受理有关“银广夏”虚假陈述的官司。但是,一旦中国证监会调查结论及处罚决定成为事实后,那么,“银广夏”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证券律师方祥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仔细地介绍了“银广夏”的受损害股民起诉银广夏必须遵照的有关程序。他说,现在,投资者还是要耐心等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结论。一旦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虚假陈述之行为的确存在,并对其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股民的诉讼就有了事实依据,就可以行动起来,向法院起诉“银广夏”。他说,这是因虚假信息披露(假定证监会查处属实)而遭损失的股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其次,方祥勇律师特别提醒受损害投资者注意诉讼时效。他解释说,根据《通知》,股民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广夏”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逾期则会丧失诉讼权。也就是说,受害人不要贻误时机,要在有效的时间内积极提起诉讼。
同时,受损害投资者还应注意诉讼形式。股民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来对“银广夏”提起诉讼,集团诉讼将“不宜”为法院所接受。
方祥勇律师解释说,所谓单独诉讼,就是指单个股民以自己为原告,对被告“银广夏”起诉;所谓共同诉讼,这里是指多个因“银广夏”虚假陈述(假定证监会查处属实)而遭损的股民,自愿联合向某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股民们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某个股民的诉讼行为经过其他股民的承认,就会对共同诉讼的其他股民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方祥勇律师说,如果某个股民同时起诉作出虚假陈述的多个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而这些机构又具有共同权利义务、且被告同意、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的,从被告的角度而言,这也是共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被告的诉讼行为若经过其他被告同意,同样对其他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集团诉讼,在此是指作为原告、受到银广夏虚假陈述(假定证监会查处属实)而遭损失的股民,在起诉时尚不确定具体人数,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股民在一定期限内到法院办理登记手续。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股民生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股民,在2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前述裁定、判决对其适用。根据《通知》,法院将“不宜”受理集团诉讼。
另外,方祥勇说,股民必须到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去提起一审诉讼。而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地域管辖原则,股民必须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去起诉。具体地,这里又分3种情况:第一种是,如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股民应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种是,如股民对自然人和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共同提起诉讼,则股民要到机构所在地的中院而不是自然人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第三种是,如果股民将多个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则股民可以选择被告中的任何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去起诉。如果股民追求案件的受理速度,也可以同时向多个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因为最先立案的法院即可管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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