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公司手中买卖国债,就不属于委托理财项目,会计科目处理上会比较灵活,可归属短期投资,据称此方法备受上市公司青睐。
本报记者张金京
证监会去年底出台新的委托理财管理通知后,市场出现短暂寂静,随后,一直在暗中 操作的灰色理财被迅速“推广”,具体办法逐渐浮出水面。
委托理财,一直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关注的焦点。去年,上市公司以委托理财收入弥补业务利润的现象不下五成。
2001年12月4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使上市公司利用委托理财解决利润受到规范性限制。但许多上市公司绕过这一关,通过国债买卖达到固定收益目的已在默默流行着。
“表面上看,上市公司在买卖国债,实际上是属于委托理财灰色区域。上市公司与投资公司签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协议时,只能是以委托理财方式,并且必须要对外披露。而从证券公司手中买卖国债,就不属于委托理财项目,会计科目处理上会比较灵活,可归属短期投资。此方法可以规避证监会的监管,属于比较稳妥的方式。”华夏基金高级经理董博士这样评论。
案例
委托人:甲上市公司
受托人:乙证券公司
协议条款:
2001年1月4日,委托人甲上市公司以现款方式从受托人乙证券公司手中以每股1.1元的价格购买5000万股国债,场外交易,期限半年。
2001年7月4日,受托人乙证券公司以现款方式回购5000万股国债。
补充协议:到期日,2001年7月4日,受托人乙证券公司以每股1.166元的价格回购委托人甲上市公司手中的5000万股国债。
分析
第一步甲上市公司和乙证券公司签订买卖国债协议。
签署协议时,买卖双方另附补充协议,确保甲方6%保底收益。不在正式协议中提及保底收益,是为了规避上述《通知》中的规定:乙证券公司不能向甲上市公司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补充协议显然是桌下协议。
第二步乙证券公司与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签订资金借贷款协议。
《证券法》中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给客户融资、融券,但没有规定不能进行同行业资金拆借。在证券领域,由于投资公司与小券商的信誉度比较低,资金来源渠道少,向大券商拆借资金比较普遍。
在乙证券公司与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签订资金借贷款协议时,需要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出具第三方担保人或相当数量的财产质押,规定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在资金拆借期限内给付乙证券公司8%的利息。同时,拆借的资金应在乙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内专户专用进行交易操作。这样,乙证券公司不仅得到了2%的利差,还赢得了相应的手续费收益,同时可以随时监视借贷方的资金运作状况。
尽管《通知》中还规定,受托人(即乙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受托投资管理资产,但因为买卖国债是场外交易,使之有了回旋余地。
上市公司不能直接选择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是因为《通知》中规定,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券商,且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这两条把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拦在了门外,也使乙券商可以从中“扒层皮”。
丙投资公司(或丁券商)获取收益的几种形式:参与一级市场抽签、投资一级半市场、炒作二级市场,或为企业贷款。但银河证券基金研究评价中心负责人杜书明博士认为:“今年的股票市场会非常难做,投资公司及小券商能否拿到回报会很难讲,这使所有协议的兑现更趋复杂。”
第三步回购国债。
到期日,乙证券公司以每股1.166的价格回购甲上市公司手中的国债,到此,甲上市公司规避了对委托理财的监管,同时赢得了6%的收益。
看到这里,读者一定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上市公司选择做国债而不选择做股票。做股票,只能在场内交易,监管较严,风险也大,清算比较困难。而做国债属于短期投资,不必披露信息,场外交易也容易规避监管。
看来,随着市场的变化,监管工作也会越来越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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