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冀文海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已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股民因其虚假信息披露受到损失而向其提出索赔要求的民事诉讼,从即日起可以被法院受理,此前关于此类案件“暂不受理”的规定宣告作废。
然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此类案件做出了四个限制: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
因此,比起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不受理”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这次作出的新规定虽然突破了闭门谢客,但还只能称得上“暂且受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这样解释: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法院接到的案件数量可能太大,因此决定设置前置程序,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同时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对于集团诉讼,李国光说,这次规定要求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关于管辖法院问题,李国光说,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故目前在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上规定为由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惟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关于为何只受理虚假陈述,而没有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列入受案范围,李国光15日没有直接说明。但记者注意到,他在去年11月底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这样解释:处理后两类案件必须谨慎,因为一是证券侵权行为复杂多样;二是侵权主体范围广泛;三是责任分配和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
不过,李国光15日对去年关于“暂不受理”的规定做了解释:一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有一定的数量,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少数。在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否则,可能对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如全面介入,受理和审理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使中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逐步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也不利于筹资和融资、逐步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国有股减持问题、公司治理结构诸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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