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电(记者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受理证券市场有关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说,尽管法院目前暂只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是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李国光就今天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他说,关于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问题,考虑到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李国光说,关于诉讼形式,尽管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很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相应增加。但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关于管辖法院问题,李国光说,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故目前在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上规定为由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唯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谈到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意义时,李国光说,第一、对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补救,从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在从事不法行为后,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赋予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行为的监督权利。只有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才能更大地调动广大投资者参与对市场监控的积极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来自证券市场内部的有效监督,是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
第四、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功能,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这也是WTO有关协议对成员国司法救济的明确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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