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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事 您是聋子的耳朵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10日 08: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研究中心李曜博士

  从专业素质上看,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并无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这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利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成为空谈,监事会并没有原本设想的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意义。

  一、监督权力旁落: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实状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权力体制,各国学者既有将其归类于单一委员会制的,又有将其归类于双层委员会制的。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规定来看,尽管与典型的双层委员会制度存在一些区别,如监事会不能任免董事会,但是监事会被赋予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议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并拥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其它职权,从而在法律和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的治理公司的权力。

  从法律上分析,我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而且给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我国《公司法》52条和124条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1999年底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时,特别修改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规定,《公司法》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2000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目前国家已向国有独资公司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中派出监事会),监事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从《公司法》法律条文规定的意义上说,我国公司的权力结构类似于德国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从实际的公司治理情况来看,监事会基本上不能有效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不具有实质性权力,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因此重视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名义上采用的是双层委员会制,但现实中实行的是单一委员会制。特别是2001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更强化了公司治理向单一委员会制度发展的趋势。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如要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也存在着客观障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9年底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监事会成员的来源:73.4%的有效样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绝大部分有效样本公司的副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2、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景:从总体上看,50.3%的有效样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大专学历,一半以上的有效样本公司副监事会主席也是大专学历,不到一半的有效样本公司监事是大专学历。而同样的样本公司中董事会成员60%左右的董事为本科及以上学历,67.7%的公司董事长是大学或以上学历;3、监事会会议:从实际运作来看,自上市以来,样本公司平均共召开监事会8.37次,平均每年召开监事会2.3次,参加人数平均有5人,召开监事会最多的1年是1999年,召开监事会最多有3.7次。

  从上面的调查分析,其一,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管理层决定,监事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其二,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景要明显差于董事会成员。从专业素质上看,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工干部,并无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这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利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成为空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调研结果中关于监事会的结论是,作为公司权力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在运作制度上普遍比较松散。实际上,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工会主席、纪检书记和职工代表担任的事实,监事会并没有原本设想的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意义。

  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以及《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进行总结,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被赋予的监督权力可以列表进行比较。

  从表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被赋予的监督权力多有重复,两者都定位为公司内部的监督者角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角色扮演”中可能发生重复和冲突。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提名、任免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决定其薪酬方面拥有重要的发言权,而监事会尽管被赋予了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尽职情况的监督权,却缺乏实际的执行权力。总之,现有的政策赋予了独立董事更大的实质监督权力,而对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重视不够。

  对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谁的监督在实际中更为有效?笔者认为,可以将独立董事从董事会中脱离出来纳入监事会,合称为独立监事。在公司权力结构中设立一个单独的监督中心,以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

  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目标定位和完善内容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监事会在监督董事、经理上的重要作用。监事会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全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为了实现这种权力的制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

  其次,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早在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依照该办法,企业监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另外,将公司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设置为监事,加强财务监督力量。(最近已有数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董事,更改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监事。)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监事社会人才库,让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

  第三,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借鉴国务院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四,确保监事的知情权。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第五,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第六,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2、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时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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