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晖)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部分证券业人士对这一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政策表示了极大关注,他们一致表示,《办法》颁布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证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这必将推进我国券商的集团化建设,加快证券控股集团的发展,提高国内券商的市场竞争力。
东方证券党委书记肖时庆指出,《办法》第一次正式允许国内券商成立专门从事某一 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这实际上清除了证券公司组建证券控股集团的政策障碍,为证券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较大的运作空间。证券公司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利用这一崭新的制度平台加快自身发展。
兴业证券傅建设、黄宪则认为,在证券公司集团化的过程中,大中型券商会走在市场的前列。因为《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1%,设立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大券商才有能力设立众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合营公司,大券商通过集团化运作,可以支配和控制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实力和规模会越来越大。他们还认为,《办法》的颁布,为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提供了有利条件,因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收购经纪类证券公司,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这有利于券商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实施异地并购。
平安证券高春涛也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一些综合实力较强、在某一经营领域有特色和竞争力的券商来说也意味着机遇。她指出,在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办法》考虑了“引进来”与“走出去”两种可能,国内竞争力强的券商也有了走出去的机会。
长城证券林采宜表示,《办法》的出台是证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她认为,从证券公司规模扩张、网点新设到子公司的设立等各方面具体条款来看,都隐约渗透着由证券公司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痕迹。这种行业进入规则的转变意味着,不仅监管方式从行政管理模式走向制度化、指标化、透明化,同时也是行业竞争环境彻底市场化的开始。她还特别指出,证券零售网点扩张的自主化,结束了行业垄断因素对证券公司的利润贡献,使之成为完全的竞争性行业。因为,在过去十年里,国内证券行业之所以始终保持超常规的行业平均利润,很大一部分原因与证券零售网点的审批制度有关,经营许可证制度客观上维护了许多地区,尤其是证券营业网点稀缺地区的零售业务的垄断性。而《办法》从制度上废止了证券公司自主扩张零售网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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