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化月刊雷奔
风传“兵马俑”要上市了,一石激起千重浪。
这并不是空穴来风。
“谁能想象出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的兵马俑的市场价值呢?1998年是我们很有气魄的一年。”一位陕西省旅游局的官员发表如此感慨。
“气魄”如此了得!3年过去了,“兵马俑”的上市工作在一片反对与支持的各种声音中,紧锣密鼓。
“兵马俑”是否从此踏上迷途?
背景:
20世纪80年代中期,陕西省海外游客接待量和旅游外汇收入一直排在全国五六位。进入90年代后,发展速度减缓,1997年跌至第11位。
1998年末,陕西省旅游局的决策者语惊四座:组建陕西省旅游集团,捆绑省文物局下属“兵马俑”等单位的优质资产上市,振兴陕西旅游业。
1998年12月4日,陕西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
陕西省加速旅游体制改革的步伐中,闪现出世界文化遗产“兵马俑”的身影。
国有陕旅集团成立了,集团下辖13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公司和1家参股公司,包括秦兵马俑、秦始皇陵、华山、华清池、乾陵、法门寺、汉阳陵、关山草原牧场等8个文物或旅游景点,西安国旅、陕西中旅、陕西海外旅游总公司等3家旅行社,西安宾馆、唐城宾馆、东方大酒店、西安凯悦饭店(中方股权)等酒店,省旅游汽车公司、文物大厦、文物复仿制公司等单位。总资产达12亿元,而涉及的国有资产全部通过一次性无偿划转的方式进入集团名下,其中包括秦俑博物馆在内的几家收益好的博物馆的部分资产。
集团老总张小可说:“要深化旅游文物体制改革,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行文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文物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转化,才能实现文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共同繁荣。”上述观点有两处值得注意:一是文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二是文物资源向旅游产品的转化。
秦兵马俑博物馆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是:成立集团下属的秦兵马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划归的部门有财务科、票务科、扩建办、创优办、行政科、旅游总公司等,负责门票经营、旅游经营和基建等工作;博物馆保留办公室、考古队、保管部、陈列部、研究室、宣教部、公安科、工会等,承担考古发掘、文物保护、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安全保卫及党工团的各项工作。博物馆与开发公司设立一个财务机构,分帐核算。企业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下达,文物事业及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由文物局下达,馆长与公司经理由一人担任,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是采访中记者得知:时至2001年底,开发公司仍然没有拿到企业法人执照。
1999年5月,集团公司将一部分优质资产分离出来,包括秦兵马俑、华清池和西安国旅,与陕国投及西安咸阳机场等几家共同组建秦兵马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目标直指上市,设计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兵马俑博物馆的门票所得,因此,在股份公司下面设立了一个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秦俑分公司。
然而,如此操作面临的政策和体制方面的障碍太大了。因为上市的操作已不完全是仿照当年红筹股上市的模式。
上市绕道了,可是门票哪里去了?
背景:
1972年签署的联合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我国1985年加入该公约。
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召开的第5届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博物馆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盈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汇集、保护、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1982年11月1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利用文物的总旨。第六条:“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这一条对文物单位的经费来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文物单位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行使占用、使用、处分等权能。
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该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门票经国家授权的保护管理文物的经济管理手段,也是保护保管措施,是事业性收费而不是经营权带来的经济收入。
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并明确规定了博物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属性。
为此,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建设部、环保局、林业局等8大部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前往陕西考察,焦点是:如何规范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的改制问题,如何使文物工作良性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正式文件。至于有媒体炒作的所谓此次调查主要问题是论证文物单位的经营权能否上市,以及像兵马俑这样的博物馆门票能否并入企业资产进行上市的问题,在目前的政策中,根本就没有通融的余地。
可是这时上市的辅导期行将结束。为了绕开矛盾,避重就轻,集团公司决定对股份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用置换资产的方式有效规避政策壁垒。新公司的名称是“陕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旅游”)置换出的主要是秦俑分公司资产,除了秦俑博物馆综合楼的2000多万元继续留在股份公司外,其余7600万元净资产剥离回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置换进股份公司的资产则是:秦俑劳动服务公司、秦俑旅游服务公司、秦俑博物馆与港方合作成立的环幕影院中方收益权、华清池梨园资产、唐乐宫25%的股权,不足部分请省政府向集团公司注入资金补足。
2001年8月27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64号文件批准了这一决定,并将秦俑分公司2000年12月31日帐面2020万元货币资金代替政府注入资金,全部留给股份公司,而这2020万元则几乎全部是博物馆的门票收入。
秦俑分公司的相关资产剥离后,其门票经营权及收入重新归于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秦兵马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秦兵马俑博物馆院子里此时的格局是:旅游有限公司管理门票、文保基金、事业经费、地方既得利益等;秦俑分公司负责除门票以外的其他经营;博物馆只具有博物馆的功能,没有经营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项资产,特别是门票,都是在旅游集团所属的公司之间进行置换的,已经与博物馆无关。
有媒体透露:“陕西旅游”坦言在争取尽快上市,日后等待时机,最终目的还是要将“兵马俑”的经营权,即门票收入划拉到上市公司。
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处的处长王军。他对博物馆门票的解释是:“新《文物保护法》的修订正是为了避免将门票作为经营费用的做法出现。新法中涉及博物馆门票时,将明确规定作为行政事业规费的门票不能挪作他用。门票的用途有4种:资源保护、文物维护、古迹修缮和科研。从严格意义上说,门票绝不是企业经营费用。”
改革面前,法律是否可以被如此轻描淡写?
国家文物单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可以被分离?国家文物单位的性质到底是由哪些元素构成的?所谓经营具体内容指的是什么?秦兵马俑博物馆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被分离之后,是否改变了作为文物单位的性质?这些作法是否与法相悖?这是记者首先想到的也是令人头痛的问题。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总部,集团老总张小可和股份公司老总陈荣都因事情太忙,没有接受采访。办公室副主任程建设代表集团公司,耐心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将文物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无偿划转到旅游公司,这种做法据我的理解似乎与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抵触。”程:“不能这样理解,应该说是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不能说所有的法律都一成不变,20多年来的改革,改掉了多少东西?现在进行的《文物保护法》修订,就因为它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陕西省的做法只是在文物法没有界定的空间里进行的,而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对的。为什么不能改变一下《文物保护法》呢?”看来有些问题不太好继续讨论下去。程先生说他的观点完全代表旅游集团。但这个观点有些令人费解的是:改革诚然要突破许多障碍,但是这个障碍是否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是否可以与国际公约不符?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置中央部委的相关文件于不顾?
博物馆门票归入企业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先生说:有可能性,但没有必然性。记者由此又联想到:门票如果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成企业资产,显然是违反了《文物保护法》;门票收入归公司管理,就变成了企业经营收入,那么原不用上税的事业收入就得按章纳税,不纳就违反了《税法》。圈内人说:现在的做法是以公司还处于过渡时期为由,税款暂时不交。另外,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至今没有执照,那么它又是如何参加集团公司的呢?这不又违反了《公司法》吗?本来应该直接上交文物部门的钱,由于给了企业,不能直接交了。
这似乎是个迷魂阵。而博物馆的几位头头如今已经处于“不仁不义”的地位:不听话就犯规,听话就犯法。
王军说:“博物馆不能改制。国家法律和国务院1997年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文物工作是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体制。将企业管理引入文物工作,这种做法完全没有道理。”记者:“那么文物单位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倒底能不能实现分离?”王:“根本不存在这种问题。文物单位只有一个权属,我认为与文物直接相关的项目上,不存在经营权,这里所谓的经营权就是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其概念是:所有活动都必须围绕管理权来进行。企业要追求效益,无可非议。但是由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直接后果就是文物的损坏和修缮的不及时。你看,一边是秦俑博物馆的高额门票收入,一边是博物馆设施得不到维修,这就是企业介入的后果。山东水洗三孔也是如此,如果是文物部门管理,这样的事绝不可能出现。”
博物馆还是不是博物馆?
背景:
2001年7月10日,文化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简称“24号文件”),指出:“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对本应由政府实施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转移到企业开发经营,甚至向国内个进行招标承包……”,“当前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的社会公益性质,由企业(公司)管理或领导。”“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已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用途的,必须予以纠正……”。
目前,加入集团公司的几家博物馆,如秦俑、乾陵、法门寺等,它们的博物馆馆长同时也是开发公司的经理,受集团公司领导。位于华清池内的“温泉水滑洗凝脂”的唐御汤遗址博物馆,其馆长直接成了旅游公司的中层干部。很明显,博物馆是文化单位,公司是经营单位,一个人怎么可能同时承担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职能?文物单位实质上被置于企业之下,那么作为公益的独立法人地位跑到哪里去了?
记者在对程建设先生的访问中,不能不涉及另一个敏感的话题,那就是既使上市不成,秦俑博物馆的经营权包括门票收入已经成为了集团公司的资产,皮虽然没剥,筋已经抽走了,是否已经实质上改变了文物单位的性质?
陕旅集团的解释是: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都保留在博物馆,科研、考古、保护等功能都留在博物馆,只是将经营权分离出去,文物单位的性质丝毫没有改变。
记者:“请问在您的理解上,博物馆的经营权都包括哪些部分?”程:“是博物馆配套的服务设施,餐饮、纪念品销售、环幕影院等,在我们的理解中还包括门票经营。因为门票很大程度上是旅游企业创造的,是我们组织了客源,才保证了门票收入,或提高了门票收入。”记者:“博物馆是事业单位,门票历来是作为事业性收费。按照您的理解不就成为商业性经营收入了么?”程:“门票作为事业性收费是在传统体制下的理解。”记者:“门票一旦改成经营性收费,也就等于将门票的事业性质变为商业性质,再由旅游公司进行管理,博物馆不就成了经营性单位了吗?因为博物馆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门票。这样是否与国际公约的精神以及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相左呢?”程:“国际公约只是一个大原则,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而且法律也没说不能这么做啊。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我们有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文化部今年发过一个24号文,我们对此有一个书面解释,同时我们也不存在文件所涉及的问题。文物单位完全保留文物和博物馆的功能。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改革的方向,焕发了文物单位的活力,扩大了它的生存空间,门票收入完全用于文物保护,何乐而不为?”
而事实是怎样的呢?
记者听到有博物馆的人议论:旅游公司的逻辑简直和强盗逻辑差不多。因为文物部门的并入,本来的亏损企业,才产生了整体集团的盈利。
记者在很多场合看到或听到的是:一旦上市,将会给文物保护筹集更多的资金,返回文物单位,发展文物事业,出发点不可谓不好。但明白人都知道:这是骗人!因为该股份公司作为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今后的投资方向,是开发类似高新科技这种投资入少、产出快、利润高的产业,股民的钱不能去征地,也不能盖博物馆。文物事业都是只投入不产出,而股民的钱是要增值的。
其实,上市也好,不上市也好,门票经营已经是企业性行为了。更有意思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的关系应该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经营权人为所有权人打工。可是在上述几家博物馆,是所有权人受经营权人领导。
程先生断言:“在2002年上半年,我们一定会成功上市。”
门票不能上市,但是切它一块行不行?
背景:
2001年9月24日,为了绕开门票这只上市的拦路虎,旅游集团在资产重组方案通过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想法。由于陕西省物价局于2001年6月正式明确将华清池40元门票中的10元作为“梨园”的经营性收入,才使重组方案中有了净利润1900万元的结果,每股收益0.24元,勉强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按市盈率30倍计算,募集资金量也只能是2.4亿元左右,因此只能在门票上想办法。秦俑馆门票为65元,国家计委1997年批准时明确了门票中含环幕影院等经营、服务项目,秦俑馆在实际执行中,参照物价部门审定的65元门票构成(博物馆60元,环幕影院5元),只兑现了投资方收益为每人4.5元。集团公司经认真研究,建议65元门票不变,在此基础上明确门票构成中经营部分为15元,而且时间自2001年元月1日计算为妥。除去外方收益,股份公司的经营收益就可视为10.5元,占16%,预测如此一来就给陕旅股份带来“新增”利润1200万元左右,股份公司也可以从原计划的新发股本4000万股增至5000万股,这样每股的摊薄将利润将从原0.24元增到0.34元,从而使公司有资格接近绩优公司行列。根据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定价方案,预计陕旅股份的资金可在原预计数2.4亿元的基础上增加1.5亿元,也许还会更多。陕西旅游的股票价值就是这样被“算”出来了。
当然,如果上述说法完全合理,对于股民来说倒也无所谓,毕竟门票收来得更实在。然而,对于博物馆来说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对此,凡了解秦俑馆门票形成过程的人都知道:从博物馆现行65元的门票价格形成看,并不存在‘中方收益’问题,更没有经营性收入。当初由文物局向省物价局申报的并轨价格有两种,一是60元/人,二是80元/人。后上报国家计委的并轨价格为80元/人,但环幕影院港方代表给省政府领导写了一封信,要求将18分钟的环幕电影门票由原先的单独卖票纳入博物馆门票,国家计委召省物价局及博物馆反复讨论,将门票价格平衡为65元/人。根据省政府领导及省物价局、文物局的指示精神,从门票中给港方4.5元每人的投资回报,至2007年合作终止。因此,除在双方合作期间给予港方补偿投资回报4.5元每人外,其余60.5元全部为政府规定的博物馆事业性收费。如果说环幕影院在票价中所占比例除4.5元/人以外还有中方收益的话,港方势必就有重新计算投资回报份额的依据,由此可能会产生法律问题,陷博物馆于被告的境地。唯一有毛病的地方是当初批复的给环幕影院港方的回报可以是5元/人,是博物馆硬给扣下了5毛钱,如果追中方收益的话,也只有5毛。
如果此事不虚,那么“陕西旅游”不是将原本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门票中的一部分,变相上市了么?
博物馆有钱不能花?
背景:
记者走进博物馆一号坑,看到许多待修复的兵马俑工作停了下来,而且没有采暖、照明及空气调节设备,大棚已经有些漏光甚至漏雨。更令人担心的是,饱含紫外线的阳光直射陶俑、陶马和遗址,毫无保护措施。
博物馆的人抱怨说:“自从被旅游集团公司管理以后,基本建设项目不批了,导致一部分资金积淀下来,反过来又向省政府报告说博物馆有一大笔钱,公司上市要用。”“分公司没有法人执照,博物馆没有财权,所以我们所有文物保护工程,都必须经过旅游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程建设与记者交谈的过程中,反复强调的一个话题就是,成立了集团公司,实行博物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集团公司每年将拿出3000万元支援文物保护事业,比原来的投入增加了2000多万元。
据集团公司不愿意透露身份的人士说:集团公司2001年上半年三大旅行社的收入是1.4亿元,而利润却只有70来万,0.5%还不到。
博物馆方面的说法是:旅游集团并没有从旅游业的利润中支援文物事业一分钱,所谓的拿出3000万元,全部都是博物馆自己挣的。问题是资产通过政府行为划转给旅游集团了,这部分钱就成了人家给的了。当记者不客气地问:“不是旅游集团给你们带来的客源吗?”回答是:“如果没有博物馆,人家游客来看什么?凭什么来呢?”既然是博物馆自己挣的钱,那么以前挣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呢?程建设的回答是:不知道。
的确,文物保护本身是个无底洞,根本无法产生经济效益。比方说秦俑博物馆把兵马俑的颜色保护好了,投入了大量资金,能据此提高门票吗?这毕竟不同于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且企业将挣来的钱投到文物事业中去,也与企业的性质背道而驰,因为企业必须追利润的最大化。
至于门票以外的经营性收入,秦俑博物馆每年还有不到1000万元,是否可以由于旅游公司的介入,将其成倍提高呢?可博物馆方面的人士却对此嗤之以鼻:没有他们照样可以翻一番,但这一切全让“导游经济”影响了,导游的回扣几乎要拿走50%的利润。本来许多景点自己也可以申请贷款,但进入集团公司后,集团公司为这些景点贷款还要从中拿管理费,也可以说是“导游经济”的延伸。
“兵马俑”们的未来,路在何方?
背景:
不光是“兵马俑”成了迷途羔羊,旅游部门介入文物部门带来的恶果在全国各地都已经层出不穷。
山西省灵丘省辽代砖塔作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却承包给私人经营搞旅游,如今已被严重破坏;山东曲阜旅游公司入主孔庙,居然“水洗三孔”。在孔庙内,所有门槛均被搭起坡道,旅游公司汽车随便出入,至使旅游公司职工开车将元代记事碑撞成6截,无法复原;1997年,丽江被联合国列为世界遗产名录,然而如今联合国的学者们已经后悔了,因为丽江正面临着旅游带来的浩劫,每年400万的游客已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文化和生态平衡;同为世界遗产的张家界,只有39平方公里,却建有400家旅馆,53家旅行社和40家娱乐中心;
不久前还有一件新鲜事:绍兴市文物局长已经成了投资公司的副总经理,文物局已经成了旅游公司的下属机构,也就是说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成了企业的下属单位。政府职能安在?这已经不是政企分开,而是以企代政。
“博物馆是社会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个性质是谁也改变不了的。”王军处长说。
记者:“请问王处长,您对文物单位的经营权是如何界定的?”王:“一些为观众服务的餐饮、小卖品、照相等服务项目,与文物本体没有关系。包括环幕电影,也是博物馆业务的延伸。博物馆有三大功能:收藏、研究与教育。我认为旅游界对博物馆的门票性质根本就没有搞清楚。”记者:“据说集团公司已加强了对门票的控制,不得随意免票,否则以贪污论处。起因是秦俑博物馆曾经为20万学生提供免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但集团公司按每人65元计算,认为是亏了1300万元。”张:“这不是开玩笑吗?有大量的博物馆是不收门票的,也有国外的博物馆采取门票自愿购买的方式,凡买门票的一律视为捐助。我们很多人大代表提出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从博物馆开始,尽量优惠甚至减免。团中央、文化部及国家文物局都有这种精神。这就是文物单位与旅游经营单位的性质上的区别。我们是替祖宗、替后代照看这些文物的,把大批学生阻在门外,还算什么博物馆?”王军痛心地说:“一旦博物馆门票被捆绑上市,经过不断稀释,最后就不是国家财产了。这是最可怕的事情。”现在,原本好好的一个博物馆院里,又是股份公司,又是分公司,又是开发公司。用博物馆许多人的话说:弄得乱糟糟的。
记者:“据说河南省有很多田间文物是交给农民看管,听说有个农民还写下了‘誓与文物共存亡’的话,这显然表现出我国的文物界目前的无力与无序,因此,受到旅游界的蚕食也是必然的。”王:“一方面是观念上的问题,地方政府存在着经济发展的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机构设置不健全,经费馈乏,人员素质不高;二是旅游业发展没有兼顾国家政策,对文物保护造成了冲击。我认为二者应该同步发展,相辅相承。从产业链的形态上说,观赏性文物资源作为旅游的依托和前提,对旅游具有拉动作用;反过来旅游服务带来了更多的客源,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提供了财源。二者虽不是谁也离不了谁,但彼此又互相促进。”旅游部门的功能是在游客进入博物馆之前或出来之后体现的,其经营也应发生在这两个阶段,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方面,都有很多利润空间。博物馆除了门票作为行政策事业收费以外,在游客进入之后,还可以提供馆内的餐饮、购物、通讯、拍照等服务。
有关资料显示,国外的旅游产品观光性仅占30%,而非观光性产品却占了70%。而我国西部地区的旅游产品则主要局限在观光上,水平低下,结构单一。旅游系统在这些方面本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美国只有200多年历史,但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单位有7万多处,而具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中国,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只有6万多处,目前中国也只拥有27处世界遗产。
1994年,克林顿宣布为了“明天的公园”,为了减少噪音,不再允许乘飞机在大峡谷和落基山国家公园上空观光。在美国人眼中,“允许国家公园被用于商业目的的旅游,是对国家公园独特、珍贵财富的浪费,并且所有这类旅游都应被制止。”但是在陕西的秦始皇陵,游人只要交钱,可以踩上祖宗的坟头。有人还喊出了“门票就是硬道理”的口号。
法国人从不会为了促进旅游而搞什么人工历史景观,认为那是伪古董,原因很简单:“历史遗产不可再造”。在法国人大搞徒步旅行的时候,听说华山又要在旅游集团公司的主持下,贷款1.5亿元,准备修建巨灵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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