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日电(记者赵建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国此次修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体现了中国入世承诺,对于原条例未包括而中国在WTO谈判中已承诺的内容,按照承诺增加;对于原条例已涉及但与WTO谈判承诺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承诺进行修改。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将取消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 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人民币业务规模数量指标,今后只规定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在华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央行负责人称,此次修改体现了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遵循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惯例,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监管政策与实务,使中国外资银行监管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
央行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改中,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逐步体现审慎监管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原条例中的非审慎性指标,增加风险性和审慎性监管指标;体现了本外币合并监管原则,考虑到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将逐步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此次修改将人民币业务统一纳入新条例予以规范。
此次修改后业务范围比较大的变动有:允许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允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服务业务,允许从事同业拆借和扩大银行卡业务范围等。
条例修改后,要与中资银行监管的有关政策相衔接,为体现最终国民待遇的承诺原则,此次修改在遵守承诺和不违背国际银行审慎监管原则的前提下使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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