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讨论国有股减持方案时,时常会连带提及社会法人股减持方案,并将二者混为一谈,以为研究、讨论国有股减持方案,可以包括社会法人股减持方案。我认为,这有悖“同股同权”论,侵犯了社会法人股股东权益,是不可取的。
我所指的社会法人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时,以溢价(与个人股同价)出售给社会法人的股份。例如豫园商城(600655)溢价发行,每股8元,社会法人股与个人流通股同股同 价。我所指的社会法人股,不包括发起人法人股,因为发起人法人股与国家股一样,其特权是同股不同价,都是以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作价后以1元左右折成1股计算的。而社会法人股与个人股一样,都是按上市公司溢价(定价)认购的。这些社会法人股股东与个人股股东一样,经受了种种市场风险,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倒闭的风险。因而将社会法人股当作国家股或发起人法人股同等看待是不公平的,而将社会法人股当作个人股同股同权同流通处理才是合情合理的。
事实上有一个公开的秘密:不少社会法人股早已转让到了社会个人手中,最早的已持有近10年了。这些社会法人股一开始就是以法人的名义、由社会个人出资认购的。因为在此以前,曾有过社会法人股上市的先例,如二纺机、中纺机、异型钢管等。有些持有社会法人股的股东的年纪也已比较大了,人生能有几个十年?他们出资认购法人股,求的也是一种投资回报,而不仅仅是“风险”。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减持方案及上市流通问题。我认为,在解决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减持、上市流通之前,首先应该解决好社会法人股流通问题。因为他们是以每股高于国家股或发起人法人股一倍至数倍的价格认购来的,与社会公众股应是同股同价同权的。
社会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可以采取转配股上市流通的办法,按上市公司的上市先后,分批、分期安排上市流通。
(上海 蔡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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