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水仙是首家遭中国证监会除牌的上市公司。PT水仙的9位股东今年4月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这一行动,使本来已经颇多争议的退市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状告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这9位股东共拥有PT水仙股票数万股。他们的起诉理由是,上交所与证监会的有关PT股票的政策法规前后矛盾,造成他们在投资PT水仙股票时蒙受了重大损 失。
这些股民认为,证监会和上交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退市的政策,但其中一些关键性条款却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宽限期”。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称,“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其中的宽限期是12个月。而与《办法》同时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目前已在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的宽限期为6个月”,而且年报披露后的45天内就要提出申请。
PT水仙的9位小股东正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案)》买入股票后,期待PT水仙能在3年内扭亏为盈,错过了避开风险的机会。
他们认为,中小投资者无法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时,又承担突如其来的政策风险,因而决定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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