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市场期待已久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将有法可依。
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除了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有幸跻身未来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列,原先并不明确的非资产管理公司同样也可以获得“入场券”。而从申请人的资质审定来看,对于外资同样适用“好人举手”制度。因此,外资证券公司或投 资银行同样拥有了实现直接在内地证券市场闯荡一番的梦想的机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目前外资可以加盟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渠道:一是参股,二是参与发起。其中,允许外资参股,主要解决了外资进入已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其新股东的问题。而参与发起则为境内证券公司等直接与境外机构发起设立全新的境内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扫除了障碍。
众所周知,基金投资十分强调过往业绩的优劣,而欲申请参股或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机构在“入门”之初,同样需面对业绩考核关。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这一考核主要是指过往三年的经营业绩。这其中,既包括了对所有机构广而言之的“无重大违法活动”的“品德业绩”,也包括了资产管理类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业绩表现。
强化“防火墙”意识,规避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确保未来外资进入后,一心一意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服务是“征求意见稿”的又一核心思想。一方面,混业经营是不少境外机构通常采用的经营模式,如何规避机构本身及其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可能对未来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基金的影响,是必须说明的内容之一。另外,由于B股市场早已向包括机构在内的境外投资者开放,因此,如实说明“已参与的B股投资和交易活动对未来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成了必然。
与资本市场直接相关的对外开放将率先在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我国基金市场上内、外资机构同台竞技的时代即将开始。
(记者 王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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