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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明显进步 退市机制仍不够完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2月08日 11:4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张炜

  新公布的退市制度,确立了3年连亏公司暂停上市及暂停上市半年不扭亏退市的原则。新政策较老的退市制度明显进步,显示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趋于不断完善。

  然而,新的退市制度出台,并不代表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已经健全。监管部门及市
场参与者都应该意识到,退市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保护投资者尤其是退市公司股东利益十分重要。新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应有的劣汰机制,但这种劣汰机制仍不够完备。最突出的缺陷是,退市仅仅针对连续亏损上市公司,而未能使违法违规的问题公司遭到劣汰机制的惩罚。依据《证券法》“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果严重,应该依法退市。欺诈上市或虚增利润严重的问题公司继续逍遥法外,既不利于规范证券市场,也客观上制造了不公平。

  另外,退市机制的配套实施还有很重要的一环没有跟上,即股东告上市公司民事赔偿的渠道尚未建立。有的退市公司并非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有的退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所害,有的退市公司涉及欺诈上市和利润造假,这些公司的退市损失不该由无辜的中小股东承担。倘若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迟迟不露面,由中小投资者来对问题公司的退市“买单”未必符合“三公”原则。事实上,在法律尚不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及对违规公司进行有效处罚的前提下,实施连续3年半亏损退市的制度,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伤害极可能首当其冲。例如,假设银广夏追溯调整后出现连续3年亏损,按新制度可能面临暂停上市。而若银广夏走向退市,对无法上法庭要求赔偿补偿的中小股东来说,实在显得大冤了。为此,著名学者韩志国在新退市制度公布后呼吁,建立相应的法律追究机制与行政问责机制,对那些因主观故意或经营失误使企业出现重大亏损进而导致“摘牌”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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