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扬弃是相伴而行的,没有退出机制的市场是不健全、不成熟的市场。可以说,引入退出机制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
今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做出规定。这个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具备了可操作性。今年,已有PT水仙、PT粤金曼和PT中浩3家上市
公司终止上市,市场反应平稳,退市机制已经获得了市场认可。
不过,《办法》实施以来,在操作性、透明度等方面还存在进一步改进的余地。与《办法》相比,《办法(修订)》在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授权证交所依法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从国际惯例来看,公司上市是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之间达成的市场性的协议安排。公司在符合证交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与证交所签订上市协议,公司股票即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证交所有权依法终止与公司之间的上市协议,做出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取消了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仍未扭亏,证交所将直接做出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反之,如果公司盈利,则可申请恢复上市。这就增强了客观性,减少了主观因素,简化了程序。
————取消“PT”(特别转让)制度。
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交所不再为其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实行PT制度的目的本是为了便利股东转让股份,实行以来,在释放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恶炒PT股票的现象也加大了市场风险,新退市办法为此取消了PT制度。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券商为其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以保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新退市办法确立了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更加市场化、更加成熟与完善的退市机制,这一机制的确立,将让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总体质量;有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使绩优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抑制炒作ST、PT股票的现象;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进而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进一步发展。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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