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 翔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人士指出,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形成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开执行的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一步,有利于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财务信息,也有利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在此之前,类似的《编报规则》也曾发布。但是,以前发行的《编报规则》中,主要是涉及到《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在特殊行业如何应用,如金融、能源、房地产等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还有的是涉及到《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在特定环节中如何运用,如企业在改制上市、收购、兼并或大比例重组时如何编制模拟财务报告等。另外,有的《编报规则》是进行具体解释如何运作的,如以前发布的如何编制盈利预测资料。这次发布的《规定》就是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在应用方面的具体化,这方面内容恰好是目前国内会计体系中相当缺乏、亟需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部分。
其实,随着证券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越来越重视,仅仅对会计报表进行规范已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会计报表附注同样需要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此次《规定》的出台就相当及时,它通过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依据、具体内容、格式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所含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目前对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最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基本上是对财务报表的进一步详尽解释,这样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到更充分的财务信息,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根据要求具体实施运作。
从具体内容上看,此次《规定》对财务报表附注新增了一些具体要求。如对于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特别是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上市公司均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这一规定,两期间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就能明显地显示出来,这使得投资者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到财务异常情况,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也能做到明明白白。
另外,《规定》还要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由于境内外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从而在净资产与净利润上存在差异,对此,上市公司也要说明分别按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净资产与净利润及其原因。这也是适应加入WTO后不同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以全面、充分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我们也注意到,《规定》明确,上述规定只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附注。显然,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披露提出了原则性的全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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