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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令人尊敬的上市公司如是说:我不怕被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1月22日 17:06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刘世磊

  中国证券市场十年来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一些公司为了上市圈钱,编造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一些公司刚上市没多久业绩就大幅下滑,预亏、亏损接踵而来;还有一些中介机构帮助上市公司造假。尽管中国证监会的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出台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处罚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但违法违规的现象丝毫没有收敛的迹象,反而是违法者的胆子越
来越大,手段越来越新,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架势。从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到信息披露,每一个地方都能看到违法者的痕迹。除了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外,人们是否也应该从监管制度上寻找些原因呢?监管层的处罚力度是否还不够严厉以致难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呢?

  罚款罚的是谁

  款是近些年来监管层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某些个人,都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与他们违法活动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似乎又显得有些乏力。情况是罚了一家又一家,但如同隔靴搔痒,违法者依然我行我素。

  公司非法所得本来就不是公司应有的收入,没收后上缴国库对公司没有什么损失,至多不过是少赚些而已。但这些非法所得从何而来呢?实际全都来自证券市场内部,是违规者从中小投资者身上榨取来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配股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没有建立有效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最终还得由无数的中小投资者承担,这就是中国中小投资者最可悲之处。看一下红光实业、琼民源、亿安科技、银广夏,有哪一起案件真正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那些受骗上当者,本身已是受害者,不但没有给他们赔偿,反而还要代人受过。公司被罚了款,你还得承受公司利润下降的损失,你只能眼看着账面上的资金一天天缩水。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买了假冒伪劣股票的投资者却要承担双倍的损失。正如蓝田股份用欺诈手段骗取了上市资格,中国证监会对其罚款100万元后,有投资者说,蓝田股份的违规事实发生在上市之前,处罚应由其发起人股东承担,而不应在其发行后由全体股东承担,受欺骗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有向发起人股东索赔的权利。

  对公司管理层那区区几万元、十几万元的罚款给个人造成的损失,与一家公司上市可以筹资几亿元、十几亿元人民币所带来的好处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对于管理层各种加强管理的措施总是感到既欢迎又害怕。对那些害群之马的处罚,净化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保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这是每一个投资者都欢迎的事情。害怕的是,每次处罚往往是在违法现象发生很长时间,投资者普遍上当买入那些股票之后发生的。人们总是说,股票市场有风险,投资者风险自负。但那些因上市公司造假、欺骗产生的风险是否应当让投资者全部承担呢?如果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他们必然会对处罚持抵触态度。于是在各方面压力作用下,管理层也很难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彻底的处罚,这就为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严格执法刻不容缓

  现在,许多上市公司对待信息披露往往不够严肃,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时机的选择上随意性很强,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公司管理人员的认识和素质问题;一是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不够。尽管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日趋严格,对虚假信息披露者也进行了一些处罚,但是由于利益所在,股票市场上的假消息依然不能根绝。这里存在一个处罚力度和造假者收益之间的比较效益。如果处罚仅仅是通报批评或者不痛不痒的罚款,很多人根本不在乎。

  核心问题是执法

  当前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行政手段 包括对违规者警告、撤职、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手段 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三、法律手段 包括按《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法律手段是成熟证券市场主要的监管方式,但在中国还应用不多。实践证明,单靠行政、经济手段效果并不理想,应当更多地应用法律手段。

  中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正处于逐渐完善时期,如《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起来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却寥寥无几。像大庆联谊、东方锅炉两家公司的多个领导人被判刑,也不是以证券犯罪的罪名。

  现在问题的核心是:我们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没有严格执行法律。从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大庆联谊、蓝田股份到最近的麦科特,违法现象延绵不绝,关键是退市规定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中国上市公司只能上不能下还是一种普遍现象。虽然现在有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退市,却没有一家公司因严重违法而退市。不管公司的错误有多么严重,只要上了市,圈到了钱,就有人千方百计要把这个公司保住了这实际是对违法者的一种肯定。只要接受处罚就还能在这个市场上混下去,反正最后还能有重组这一招可以用。殊不知,这样的公司本身就不该上市,不论现在其经营的好坏,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坚决从股市中退出,并给予投资者相应的赔偿,这才真正戳到违法者的痛处,这样才能有效地起到惩戒作用,使广大中小投资者不再受伤害。

  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大家都力求稳定为上。为了安定团结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中小投资者就再吃一次亏吧,就再为中国证券市场做一次无私的奉献吧。长此以往,将会有更多的冒险家会铤而走险,中国股市也很难有一片晴朗的蓝天。

  案例

  案例一: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1996年8月29日上市后,其股价从开盘价12.8元一路攀升,到11月最高达28.12元。很快证监会就查明,公司在9月2日至11月18日期间,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炒作自己的股票。1997年1月,证监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对公司董事会肖碧文、总经理杨泽忠、副总经理李建章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没收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所获盈利人民币1180.5万元;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706400股在两个月内由深交所监督全部卖出,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交国库。

  2001年8月23日证监会又公布了对张家界等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决定。张家界股份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年报中披露了虚假财务信息,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3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它业务利润528万元;虚构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3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处罚:一是对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实披露以前年度利润?相应调整当前公司净资产;二是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及戴和旗、张逸龙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对在1996—1998年年报上签字的其他20名董事分别处以警告。原湖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杨迪航对公司1996-1998年年报审计时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也受到行政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二: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活力28?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其自1996年5月上市以来一直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直到2000年12月公司才接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经查,公司有四大罪状。1.虚增利润。公司在上市申报时和上市后3年共虚增利润22792万元。2.隐瞒重大事项。公司在上市前已办妥与德国Beneldser公司合资设立名为湖北活力美洁时洗涤用品公司的事项,但在上市申报时未披露。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1996年5月,公司在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三个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4520万元。该公司将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全部挪用。1997年10月?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六个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1475万元。但实际投资金额与配股书所述金额相差5197万元,改变用途的资金占45.28%。4.编造虚假银行进账单。1998年公司在配股时公开披露,国有股代表荆州市国资局以现金2320万元认购400万股。实际上,公司在1997年12月编造了232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对外公告称配股资金到位。现已查明,上述配股款于1999年才补足。

  最终的处罚决定也不过是罚款和警告,如对活力28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雷世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公司董事姚林、原董事艾炳成、丁成荣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对公司原财务部负责人张光柏处以警告。

  案例三: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不到半年业绩就“变脸”的桦林轮胎,1998年每股收益为0.27元。然而上市不到一年,即1999年末每股收益就下降为0.064元,降幅为76.3%。上市的时候,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1999年盈利预测为7644万元,实际只有2547.59万元,只完成了盈利预测的33%,误差达67%。2000年中期在国内汽车市场依旧火爆的情况下,该公司发布了预亏公告。比起那些“一年赢、二年平、三年亏”的上市公司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0年7月17日,证监会对包括桦林轮胎在内的盈利预测产生重大误差的11家上市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公布了相关会计师的名字和所在单位,并宣布将对有意制造虚假信息者依法查处。可是最终也未见该公司有谁真正受到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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