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韩露 刘兴祥
在整个郑百文事件中,与郑百文重组有关的方方面面都曾经引起过市场各方的关注,三联集团、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都是媒体重点追踪的对象。而最终裁决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被忽略了。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的黄洪扣律师给记者发来传真,他对郑百文股权过户案一审判决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两点质疑:
首先,郑州中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未依法将郑百文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对于郑百文八名股东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两项决议有效的请求,郑百文其他股东也依法拥有独立请求权,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在内容上涉及股东股权处分这一股东自益权,从而在法律上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因此郑州中院在受理郑百文八名股东的起诉后,应追加郑百文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障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的独立请求权。
第二,由于郑百文其他股东未参加诉讼,被告郑百文及其董事会证明郑百文其他股东已“默示同意”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为证据充足的。姑且不论“默示同意”原则是否合法,在程序上,认定郑百文其他股东已“默示同意”是不能由相对方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单方以陈述的方式证明的。因此,郑百文其他股东对“默示同意”这一事实有当庭质证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审理判决的依据,而郑百文案一审判决是在其他股东没有参加当庭质证的情况下作出的,显然证据不足。
此次郑百文八名股东诉郑百文公司及其董事会股权转让纠纷案,尽管许多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这个股东告公司请求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案子本身就有些莫名其妙,但郑州中院不仅予以受理,而且只用9天(法院受理后的结案期限是不超过6个月)时间就作出了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的判决。一位投资者在来电中说:“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及董事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的决议是股东大会作出的,执行与否根本不关郑百文公司和董事会的事。其实,这个案子只不过是为了给转让股权找到一个法律依据,这样的话,登记公司就不能不给郑百文办股权过户手续了。”
其实,郑州中院的判决在更大程度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难以想象的影响。尽管有人声称这个判决只是特例,但是,谁敢保证将来不会有第二个要求无偿过户的重组案呢?因此,股份安全性将受到法律上的挑战。这显然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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