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华强
应上证所上市部要求,方正科技日前就“裕兴”等六股东的持股情况作出披露,公告显示截至2001年1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止,“裕兴”等六股东中有3家公司持股数未发生变化,2家持股数减少,1家全部抛出。
《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方正科技的公告澄清了一个事实,即裕兴等“一致行动人”显然不属于“收购人”的范畴,因此与“举牌”不同,其持股不存在六个月的“禁售期”,是可以在六个月内买卖转让的。而这对于有关法规进一步界定和规范“举牌”与“一致行动”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有3家公司在6个月内抛出股票,方正科技迟至今日公告,信息披露是否不够及时?毕竟投资者和媒体半年来一直就此提出质疑,在这样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致行动人”悄悄将股权抛出,有关各方为何迟迟不披露相关情况?或许“一致行动人”不同于方正科技,方正科技也不负有代为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方正科技公布的资料,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存在着不仅仅是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一致行动人”中的个别重要成员不仅入选方正科技董事会,而且被聘任为方正科技的执行总裁。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要求上市公司理应尽早澄清相关事实,消除投资者和市场的疑虑;否则相关信息披露怎么会充分、完整?投资者将从何处获取客观、公正的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权购并从来都是复杂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也日渐增加;惟其如此,市场和投资者都希望相关的信息披露更加完整、准确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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