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强/文
10月17日媒体公布了财政部批准了郑百文国有股的零价格转让。
10月30日郑州法院受理了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八位郑百文的股东起诉郑百文公司及其董事会,原告表达了与被告方基本相同的诉求———由法院确认郑百文股东大会
关于“默示”原则,及董事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责令被告履行义务,代股东完成过户手续。法庭宣布,此案经合议后将“定期宣判”。有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原告、被告方时间的紧迫性,宣判会“很快”。
股市上议论纷纷,银广夏股民赔偿案在《证券法》里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法院却“暂不受理”;郑百文的“默示”在我国的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文,法院却受理。这真是世界股市和司法界的奇闻。有股民说,干脆让银广夏也停牌,也搞“默示”原则,及董事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吧!大家一起来“重组”!对此,我们做如下分析:
第一,财政部批准了郑百文50%的国有股零转让给山东三联,是因为公司有关国家股过户的申请已由河南省财政厅批准报财政部,使用的是“明示”原则,有文件可以做作法律凭据,一个愿意零转让,一个愿意免除对方的债务。但是这不能延续到股民身上,搞什么不表态就是“默示”,在所谓董事会的规定时时间内,股民不表态,就说人家是“默示”,要无偿转50%的股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明示”与“默示”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二,亿安科技、银广夏事件的民事赔偿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证券法》第63条、第202条、第203条,《公司法》第63条都有相应的规定。所谓“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究竟该如何操作,迄今为止没有先例”,而“暂不受理”,让广大投资者难以心服口服。而且退一步说,既使“暂不受理”,最高法院还是承认股民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如果股民的要求不合法,就不会“暂不受理”,而是“不受理”了。
第三,对于郑百文重组所涉及的默示选择、董事会代办股份转让是否合法,这实际是给法院出难题。人们会产生一连串疑问:为什么有法律条文的“暂不受理”,而没有法律条文的可以受理?为什么郑百文的“默示”可以“利用法律基本原则、法学基本理论、国际惯例”?而要求亿安科技庄家、银广夏造假者进行赔偿又被说成是没有“先例”呢?这种说法是不是矛盾呢?
第四,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都认为沉默或缄默不构成承诺,英、美、法、德等国也都有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示的规定,所谓“默示即同意”既不符合我国法律,也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不符。
第五,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2月初,就郑百文董事会公告提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地指出,“根据经验,我们感觉这一规定是不适当的。它不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看,也很难找到这样规定的先例。在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对于股票的过户问题应寻求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裁决予以解决。”
第六,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先生认为,郑百文重组方案实际上违背了《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按这个方案操作,会引发无数的法律纠纷。由于法律有一个普遍适用性的原则,这个先例是开不得的。
第七,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八位郑百文的股东起诉郑百文公司及其董事会,并不是反对“默示”原则,而要让郑州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郑百文股东大会关于“默示”原则,及董事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责令被告履行义务,代股东完成过户手续。这八个人并不能代表上万股东的要求,因为广大股东并没有委托他们上诉。况且每个人的股票也是个人财产,不能以这种方法搞所谓的”集体过户“。
第八,关于受理地问题,已经有法律专家提出由最高法院牵头,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专门法院,审理股权纠纷案件,避免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第九,具体到郑百文的重组,我认为应该修改方案:减少股民的缩股比例,争取股民的“明示”,取得合法的途径,现在还来得及,因为“明示”会立即得到法律承认。减少股民缩股的理由是:造假者必须承担主要责任,造假是违法的;用投机的心态通过正常交易买股票并没有违法,不分青红皂白一律50%的股权零转让,是股民难以接受的,这就是大多数股民不表态的真正原因。
综上所述,司法介入要公正,要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以免证券市场陷入无序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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