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湘 张文联 曾向心
从PT红光、大庆联谊,到PT水仙,再到如今的亿安科技和银广夏,中小投资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的大门都没能敞开。据有关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之所以中止审理银广夏案、暂不受理亿安科技案,是因为虽然目前受理此类证券纠纷的时机已成熟,但由于《证券法》有关规定还不具有操作性,法院难以进行有关的审理工作。
为此,须首先加强对《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客观地说,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证券法》,对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不是完全空白,如《公司法》第62条、第118条和《证券法》第206条原则性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中介机构在某些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只能先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法院等司法部门才可以进行具体操作。而到目前为此,我们还没有诸如《意见》、《办法》之类的相关法规来支持衔接。造成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部分立法者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众所周知,法律责任即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但是部分立法者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谓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办法,无须作为法律责任对待。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将全体投资者的钱用来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后受损害的还是投资者,因此在证券法中不宜提倡民事责任。
(2)证券违法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以及投资者判断的因素很多,因此当不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后,则很难推定是否违法以及是谁违法,很难准确地判断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在一定情况下,甚至连受害者都无法确定。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确定某个人是亿安股票操作案的受害者可能并不太难,到交易所去查一下他的交易记录,看看他是什么时间什么价位买进,什么时间什么价位卖出的基本上就可以了。但是要想按照交易记录通知所有受害的股东就不容易了,你能知道他们都在哪里吗?你能确定他们登记的都是真名实姓吗?如果他们以126元一股价格买进,到现在一直没抛怎么算?对于那些跟风跟对了,从中大赚一笔的小散户又怎么算?你让庄家把钱退回来,他们退不退呢?证券业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使民事责任的推定难以落实。
(3)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0年深沪两市交易所成立以来,才走过短短十个春秋,管理层当时的意向就是为我国国有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为其解困提供一条新的途径。理所当然地,管理层更多地将监管的视角放在如何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等方面。做为证券市场的两部基本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当时都有着极其明确的现实任务,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当时国有企业改革当中脱困遇到的大问题,它们必须成为国企改革的法律基石,在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大问题面前,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顺理成章地成了细枝未节问题。
我国将加入WTO,因此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全方位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更有迫切的要求和作用。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可以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比较多地借鉴了海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一些经验。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法律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但是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照搬美国的做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环境差异也太大。我们只能依据我国历史的和现实的国情,创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有特色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内容上应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等。在具体操作规范上应包括:起诉股东的资格如何确立、起诉以前内部救济和起诉中司法救济、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公司的名义、诉讼担保、诉讼赔偿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等等。
据报道,今后推出的《投资基金法》将引入民事赔偿机制,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将在《投资基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相信,前景是光明的,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支点的支撑下,将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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