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波
日前,中国证监会决定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01年10月22日起终止上市。据了解,PT中浩于今年6月19日获得了自年报披露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到10月17日再次申请宽限期未获批准。这不仅意味着PT中浩成为继PT水仙和PT粤金曼之后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第三家退市公司,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退市机制取得的一次胜利。
我国的《证券法》第49条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退出都有一定的规定,《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了4种必须依法暂停上市的情形,第158条又对这4种情况的终止上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一直没有可供操作的细则,在这种情况之下,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在对几家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中显示出较强的可操作性,预示着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退出机制正在走向前台。
据悉,PT中浩自1997年起已连续4年亏损,尽管PT中浩公布的2001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中期实现净利润111.5万元,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核查,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审慎的,PT中浩2001年中期实际已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布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继续给予其宽限期,对PT中浩做出了退市的决定。
有投资者担心PT中浩的退市会使其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其实,退市并不是公司破产或解散,中浩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还是可以向合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退市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确保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将退出机制作为证券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以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为例,在总共5000多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当中,就有1000多家遭到摘牌,而最近几年来的摘牌公司数量超过了上市公司数量。
就我国现行的退市机制来看,我国证监会公布的《实施办法》美中不足的是仅就连续亏损一种情况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其它情况则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据业内人士近期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订上市公司的退市细则,细则将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所有的退市条款作出细致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细则的出台将会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早日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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