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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破解上市公司互保“连环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23日 11:09 证券日报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担保现象频频曝光,并且引发了不少问题。上市公司为他人或相互之间提供担保的数额越来越大,使众多的上市公司陷入了担保的“陷阱”。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40%的公司存在着对外担保的问题。这些担保不仅担保期限长,从几个月至三、五年,有的甚至到8年或14年,如苏常柴A为山东双力公司提供的一笔担保,期限竟达七年之久;而且担保数额巨大,如中科健共为其他企业提供27笔担保,累计金额达人民币67513万元,是其净资产的3倍。

  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在2000年7月份以前主要表现在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即“母子担保”。随着《担保法》的颁布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根据全景网络的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深沪两市约有170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或与其他上市公司实施互相担保的现象,担保总金额近200亿元,平均每家担保金额超过1.14亿元。在这170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五成的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20%,数额最巨大的当属电广传媒现代投资,双方约定在8年内累计互保不超过20亿元。另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资料显示,自今年4月份以来,已有近70家公司参与了与其他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如灯塔油漆南开戈德互相提供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深赛格深南光签署了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的互保协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在数量上差别较大,在时间上也参差不齐,造成了一家上市公司与多家上市公司间的“互保”协议越签越多,如凯马B股上海三毛凌云B股中国高科三家上市公司进行银行贷款“互保”,涉及金额达2.3亿元人民币;而外高桥和中国高科等均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签署了“互保”协议。

  纵横交错的互保行为在相关上市公司运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自然无事,然而一旦这条互保链上的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连连倒塌。去年6月,中西药业ST中科建立了“互保”关系,“中科系”倒塌后,中西药业因担保诉讼,已承担偿付责任67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288.7万元,使公司的财务状况陷入了困境。银广夏案件曝光后,与之沾亲带故的同样跟着遭殃:和光商务于10月11日召开了董事会,解除了与银广夏的互保协议;中关村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了2000年5月与银广夏的一笔5亿元的财务互保协议,中关村科技总裁段永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将银广夏的财务互保作为一个教训。而在ST九州身陷走私事件之后,与它有担保关系的ST海洋ST中福运盛实业也不能幸免。

  总而言之,不规范的运作导致了上市公司在互保中的利益受到损害,再加上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对担保风险的认识不到位,经营决策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增加了担保的风险。因此,要想走出担保尤其是互保的“陷阱”,上市公司不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担保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防范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切实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去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最近监管部门还加强了有关担保事项的强制信息披露工作,如深交所相继发布公告谴责了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信息的中科健和粤宏远,使得一批存在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公告或中报补充公告,披露相关担保事项。证监会有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值的20%;另一个可作借鉴的标准是,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因此,上市公司在签定担保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切实把好第一关。

  要有担保的制约机制。担保应有一定的授权程序,否则,越权担保就会出现较大的风险。根据去年《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基于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不能行使对外担保权,无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应比照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超过章程规定权限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只能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未予批准的,上市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而有关方面也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如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制约盲目性的担保行为。

  加强信用等级评估。目前,在上市公司中,无论是绩优公司还是绩差公司,也不管信用等级如何,即使是ST公司也可提供对外担保,这使得担保风险大大增加。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担保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导致债务链的恶性循环。因此,要建立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监管部门要与银行、资信评估机构联手,严格把关。

  担保渠道多样化,并建立反担保措施。《担保法》规定,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订金及保证五种方式。上市公司可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同时,反担保也是防范担保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如豫白鸽公司在为兆峰陶瓷公司贷款时出具了担保,登封电业集团为公司的担保出具了反担保,因此当判决豫白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经协商,还债义务就从公司转嫁给了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所述,要想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存在的互保“连环套”,不仅要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而且要依靠明确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上市公司的经营才能得到延续,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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