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做出了《关于不给予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宽限期的决定》,为此,记者采访了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请问上市公司退市是否有法律依据?
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早已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证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就是说,上市公司一旦丧失持续上市的法定条件,其必然结果就是暂停或者终止上市。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PT公司申请宽限期、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记者:什么是宽限期?交易所给予宽限期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根据《通知》和《实施办法》,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分为两类,对于2001年度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对于《实施办法》公布前暂停上市的公司,如2000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和拒绝发表意见的,宽限期自年报公布之日起为6个月。此类获得宽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中期盈利的,比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再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中期亏损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深交所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审慎作出是否给予宽限期的决定。
记者:请问PT中浩2001年中期盈利,为什么深交所却决定不继续给予宽限期?
负责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如果PT中浩公司2001年中期盈利,可以再申请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中期亏损,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终止上市。
PT中浩公司公布的2001年中期报告显示,该公司2001年中期实现净利润111.5万元,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出具了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核查,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审慎的,PT中浩2001年中期实际已亏损。
因此,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不继续给予PT中浩宽限期,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记者:PT中浩公司于2001年6月19日获得了自年报披露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为何其股票一直暂停特别转让服务?
负责人:在PT中浩公司申请宽限期和获得宽限期后,PT中浩公司一直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谈判工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和股票交易的公平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PT中浩"自2001年6月19日起暂停特别转让服务至今。
记者:PT中浩将被终止上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将如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负责人:PT中浩公司终止上市是指PT中浩公司的股票将不在本所挂牌交易,但中浩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因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四点:第一,退市并不是破产或解散,中浩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第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中浩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中浩公司及其董事会仍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继续履行对股东的相关义务。第三,中浩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第四,中浩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中浩公司可以向合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今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为了充分揭示投资PT公司的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今年1月份起,本所和PT公司先后发出了多次风险提示公告,一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切勿轻信市场传言,存有侥幸心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退市是各国证券市场通行的作法,是规范市场发展的正常行为。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也已经迈出了重大的历史性的一步,PT水仙、PT金曼已于上半年被终止上市,市场和投资者对此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同。(晓越)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