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民 从国外成熟市场来看,基金的管理方式有基金经理独立负责模式、团队管理模式、多基金经理模式三种,在上述三种管理模式中,第一和第三占有相当比重,而且都有较大明星经理制的成分。美国《纽约时报》等著名媒体每年评出的全球十大顶尖基金经理人,包括股神巴菲特,彼得·林奇、约翰·坦普尔顿、乔治·索罗斯等显赫角色,可以说很大程度都是明星经理制度下的产物。这些明星经理人的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是经过长时间市场考验的著名经理人,拥有良好信誉。
而在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第二种管理模式,即团队管理模式,市场对基金经理知之甚少。目前对基金的宣传往往集中在投资类型、投资理念和管理公司品牌上,并没有突出基金经理的作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投资上普遍实行合议制,即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部经理、研究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一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商议重大的投资决策。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基金经理小组,由基金经理和一至二名经理助理组成,主要负责日常的基金投资运作。投资决策委员会准备了一份拟投资股票的清单,基金经理必须在清单中挑选个股,因而,基金经理权力很有限,还谈不上什么明星经理。
然而,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成为当务之急,良好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的根本在于有序竞争,这必然催生一批明星基金经理。首先,基金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开放式基金出现后,基金经理的压力增大。个性是竞争的基础,基金经理如何以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投资风格树立自身的形象,成为市场竞争的必然手段,从而“明星”效应会逐渐显现出来,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例如,在开放式基金推出之际,国内保险公司在对基金的投资选择上,已经开始考虑明星基金管理公司和明星基金经理的因素。其次,明星基金经理制有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因为,在明星基金经理制下,基金经理自身形象是其竞争的有力手段,从而使之产生严格按照证券市场规则及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在需要,同时也更严格地按基金契约的要求进行操作;这也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实行更有效的决策制度、基金经理的选拔制度、奖惩制度,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效率和调动基金经理的积极性。另外,就现实而言,我国目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基金,这实际上为基金持有人埋下了很大的投资风险。在相同的投资决策体制和研究平台下,两种基金是不会有显著的差别,在这种架构下,不管是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经理,还是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其持仓可能高度重合。如果都想出货套现,就面临着优先顺序问题。毫无疑问,开放式基金随时赎回的压力,可能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在考虑旗下各只基金的优先顺序时,倾向于开放式基金。因此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利益将受到损害。而如果实行明星经理制,基金经理有权对自己管理的基金作出投资决策,无论买进还是沽出,都会从自己管理的基金利益出发,而不是为了其他基金的利益损害投资人利益。
当然,培育明星基金经理并不简单意味个人英雄主义,而明星经理更多意味着尊重基金经理决策独立性,意味着更多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意味着更多的市场化运作。在明星经理制度下,基金经理人的选拔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而不是垄断或者准垄断的;所管理基金的多少应该是由市场来决定的,是靠其业绩与投资理念来吸引投资者的,而不是利益的平均分配;它选择的运作制度也是市场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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