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段春华
日前银广夏发布公告,称受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城支行等三家银行以及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起诉,法院已作出诉前保全,查封、冻结了银广夏所持子公司的部分股权和财产权。不少银广夏受损股民尤其关注此事,为此记者采访了受理此案的有关律师。
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在众多银行提起诉讼情况下,银广夏股民获赔无疑受到了影响,即便以后胜诉,可供赔偿的资产也会大幅减少。他认为,在公司因欺诈而损害股民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是公司对股民的侵权之债,即公司与股民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权利和银行对公司的债权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从一般程序上分析,因进款协议的客观存在,对借款到期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公司偿还银行的借款及利息。由于该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先到先得,先行的判决会得到执行,涉诉股民的获赔无疑会受到影响。
还有律师表示,如果小股东能够先诉,则有可能获得赔偿的优先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包括银广夏的民事赔偿案作出“暂不受理”的通知,而现在债权人先诉,如果法院受理并接受起诉,那么在债权人获赔后,小股东获得赔偿的希望就比较小了。
杨律师建议,为保护广大受损股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对银广夏公司的财产进行统一监管,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院确认后再行统一分配。不过,这在客观上也要求高院尽快制定解决证券索赔纠纷的实施细则,使银广夏股民索赔案尽快立案并予以审理。这样银行和广大受损股民的权益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保护。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